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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趣閣 > 歷史小說 > 亂世棟梁 > 第十二章 法制

          第十二章 法制(1 / 2)

          夜,聽濤閣,李笠借著煤氣燈的光照,仔細點看著一卷書。

          此書名為《齊律》,即北邊齊國的國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認真,仿佛一個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備考,為即將到來的司法考試做準備。

          書中記載的名詞(罪名),當然是要記住的,譬如,何為“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即叛逆、謀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惡逆,即毆打、謀殺尊親屬,譬如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違反人道的兇殘殺人,譬如殺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滅門;

          不義,指部下及百姓殺死郡縣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舉哀之行為;

          內亂,指的是親屬間亂那什么。

          李笠看到這里,想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但是李笠發現,“十惡”的說法,在這個時代還沒出現。

          所以當他和人閑談時脫口而出“十惡不赦”的時候,對方很驚訝的問:“何謂十惡?”

          他這才意識到,這個時代,沒有“十惡”的說法。

          然而,等他看過去年才編撰完成的《齊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條”,才意識到,或許,這就是“十惡”說法的起源。

          李笠仔細研究了一下《齊律》,發現比起梁國律法,以及之前歷朝歷代的律法,感覺“進步”許多,也更貼近現實許多。

          又聽祖珽的介紹,以及一直以來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齊律》的編撰過程。

          元魏自六鎮之亂后,局勢動蕩,后來分為東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執掌魏國(東魏)大權期間,基于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驕橫跋扈的武勛、以及**成風的官場風氣),極其強調“法制”。

          高澄執政期間,以“刑罰嚴明”著稱,高洋執政、稱帝后(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場氣象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國《太和律》為主,《麟趾格》為輔。

          但是,《太和律》已經不合時宜,而《麟趾格》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條例相互矛盾。

          于是高洋便組織有識之士,修訂《齊律》。

          因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學的家族,且魏國一直就有重視法典編撰的風氣,所以,《齊律》的“編輯組”,人才濟濟。

          花了十余年,直到去年,《齊律》才編撰完畢。

          一直關注“法制建設”的李笠,弄來全套《齊律》,讓“專家”進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讀,仔細看過,認為確實是不錯的法典。

          《齊律》比起同期各國法典,以及之前歷代律法,有很大進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條”的概念,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

          其次,《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涵蓋范圍廣,條例很細。

          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學專業生,也不太懂法學,但看了《齊律》的這個結構(《名例》總則),覺得很合理,也很順眼。

          其三,《齊律》確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覺得很合理。

          李笠品嘗過梁國那很有特色的“測罰”之刑:將不招供者強行斷食多日,以饑餓來逼迫囚犯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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