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旨貌似急促地發下去了,至于到底追不追得到,荷蘭人不知道,不過多少算是個安慰獎吧。
用朱由校的話來說,這是朕給他們的臺階,他們得下。
幾天后,針對于兩個月前第二次明荷澎湖海戰結果,以及中間戲劇性發生馬尼拉華人大屠殺的條約結果,雙方正式由鴻臚寺昭告天下。
大明與荷蘭聯省共和國下屬東印度公司于天啟五年十一月底簽訂的條約,又稱為《馬尼拉條約》。
這次條約的誘因是第二次澎湖海戰大明水師的勝利,但是其全部款項,都是針對東印度群島的。
條款分為貿易、賠償、兩項馬尼拉事件附加條款以及一項秘密條款。
有關貿易:
一,荷蘭聯省共和國正式承認琉球、澎湖列島及附屬釣魚嶼諸島,屬于大明固有領土。
二,東印度公司承諾在五年期限內,不再對琉球、澎湖一帶進行任何形式的殖民舉動。
三,東印度公司承認大明在東印度群島與聯省擁有同等的貿易權。
馬尼拉事件附加條款,大明百姓(華人),在雙方本土與殖民領地內,擁有與荷蘭市民同等待遇。
有關賠償:
一,第二次澎湖海戰,東印度承諾賠償登萊水師三十萬荷蘭盾,約合三萬四千兩大明本督流通之官銀的相關艦船損失。
二,割讓婆羅洲以北文萊、三發兩處殖民領地,以及總計約十八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大明的海外領土。
三,以二十二萬荷蘭盾的價格,向大明出售南印度錫蘭島,并且立即撤出在錫蘭島上科倫坡城中的全部荷蘭士兵。
馬尼拉事件附加條款,東印度公司承諾一次性賠償三百五十萬荷蘭盾,折合約四十萬白銀,作為死難百姓的安撫費用。
馬尼拉事件詳細秘密條款:
一,馬尼拉總督馬克斯,必須交予大明發落。
二,永久性撤銷馬尼拉總督一職,荷蘭聯省將承認舊港王國首都馬尼拉城,以自由市的身份,擁有自保衛隊,民主選擇市長。
三,立即遣返所有馬尼拉自由市中所有的日本人、英國人。
四,允許舊港王國另擇一地設都,自主選擇宗主國。
......
實際上來說,這份合約,兩邊都是各有心思。
《馬尼拉條約》的簽訂,讓大明將開始真正在東南海域有了自己的管理體系,往遠了說,這更是在逐步體現自己在遠東的霸權地位。
因為朱由校也知道,要價太夸張,會引得對方破罐破摔,到最后一點兒都得不到,變成鏖戰。
而一旦張盤攻下馬尼拉的消息傳回,對方很可能收回現有條款,為了利益最大化,這個條約最好是在十一月內簽訂。
只要雙方簽字畫押,條約隨即生效,就算馬尼拉的消息傳到阿姆斯特丹,荷蘭人也沒了后悔藥。
所以《馬尼拉條約》,大明還是舍棄了一些更有野心的主張。
起初由徐光啟提出,針對所有東南海域內荷蘭船只征收的漁業稅,就在雙方激烈的爭吵中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