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旳金融規則非常的完善,完善到有時候你覺得這些資本大鱷都在犯罪
但當你提出對他們的指控時,你才會發現,他們比你更守法
于是人們就總是說,法律是特權階級用來保護自己的城墻,可實際上,法律真正的作用是用來保護普通人的,特別是社會底層。
可人們不關心,也不這么認為。
在林奇提交了收購國家銀行的申請之后
因為這件事關系到外交和政治,肯定需要國際事務部點頭同意,收購了勒馬爾國家銀行之后有可能會在國際事務部現有的,針對勒馬爾的策略上發生一些變化。
得到了國際事務部的批準許可之后,林奇才能算是真正的買下這家銀行。
就在林奇向國內提交的同時,一家叫做“勒馬爾資產風險控制管理公司”的公司在聯邦注冊了,注冊這家公司的是一個海外基金會,而這個海外基金會的背后通過層層關系,最終是黑石基金在持有。
聯邦的資本家們敢于時不時的踐踏法律,就是因為這些法律。
某些時候從某些角度來說,那些陰謀論者的看法也是正確的,法律中的一部分,的確給資本家們,給特權階級了便利。
這家資產管理被注冊之后,就向聯邦金融管理委員會和三大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
在它送審的主要業務中,只有一條,那就是受委托全權管理勒馬爾國家銀行
在聯邦,一家公司上市并不需要你有多少年的運營,也不需要你確保每年財報都非常的好看,但你必須有核心業務。
這家勒馬爾資產風險控制管理公司的業務,就是管理和制定勒馬爾國家銀行的決策權。
簡單一點來說,它的工作如它的營業范圍所表示的那樣,管理,和控制勒馬爾國家銀行。
但是這里有一個前提,它其實并不是這家公司的實際擁有者,也就是說即便這家公司上市了,人們購買了它的股票,也不代表這些股東就控制了勒馬爾國家銀行,不等于他們間接的持有了國家銀行的股份
因為真正持有國家銀行的是通過各種交叉持股最后的黑石基金,他們想要通過間接的方式持有勒馬爾國家銀行,就必須擁有黑石基金的股份。
可很顯然黑石基金是一個私募基金,并且不對外招募股東和資金,自然也不存在有人能間接的控制它。
所以說到底,這個正在申請上市的公司,就他媽是一個空殼公司,并且還是沒有任何對抗風險能力的空殼。
一旦受委托的委托方要收回管理權,那么它就徹底的喪失了對勒馬爾國家銀行的控制力。
或者說從一開始,這家公司就不存在控制勒馬爾國家銀行的可能,它存在的,只是一種影響力,公司作出的決策很大程度上,能夠幫助公司的股東通過管理公司和委托公司簽訂的合約,在很多時候影響它的日常管理工作。
布佩恩金融街中心的大亨們只是看了一眼,就知道這他媽的又是一個“騙局”,因為你花錢買到的東西永遠都不是你自己的,這不是騙局是什么
這家勒馬爾資產風險控制管理公司的價值完全體現在那份委托合約上,但這種左手和右手簽的委托合約又能有多少可靠性
這一點每個人都很清楚,你想要讓資本家講誠信,那就得讓他們看見講誠信的好處,否則他們才不在乎欺詐與背叛。
但你能說,這家公司不吸引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