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無論是哪一種投資人、哪一種分配方式,影片的版權肯定是歸大娛樂公司所有,這點一般都是毫無商量余地的!
然而《武林之夢》就出了個奇葩,豐銳影業從頭到尾都沒當一回事,只顧著惡心其他四大和宣發費里摳錢了。
你看看,當時連劇組的情況都是漠不關心。因此簽合同的時候,同樣隨便那么一簽,根本沒準備這跟風大爛片的成功,也就不在乎那些所謂的版權,于是就在合同的簽訂中,忽視了某些細節。
首先就是版權歸屬。按照一般默認原則,確實應該歸屬于豐銳影業。但合同里根本沒寫清楚這一條啊?萬一組局的曹落山提出異議呢?說實話,就算官司最后能打贏,也夠讓豐銳影業喝一壺的。而且拖個好幾年,就做不到趁熱打鐵,那還出不出續集了呢?
因此豐銳影業就是快刀斬亂麻,迅速的找到了曹落山,提出了私下解決,聽說最后花了1500萬。曹落山當然選擇了笑納。就不說能不能奪回版權的一半,他以后還要在娛樂圈里混呢,根本就不敢得罪死豐銳影業。
總算解決了第一個問題,現在就需要解決第二個問題——另外兩個投資人,鼎尊集團和萬小俊的分成呢?
這回就稍好一些,起碼寫進了合同。合同里寫明了“國內收益按比例分成,國外以及周邊歸版權方所有”。
按道理來說,圈內人都會理解成為,這就是一年內國內票房的分成。但匆匆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用了曹落山帶去的標準格式合同,也沒用豐銳影業的霸王格式合同,于是這個條款同樣很模糊。那么廣告商的贊助費算不算國內收益?電影頻道和網絡播放權算不算國內收益?還是算周邊呢?
同樣很具有爭議性。別忘了,這是涉及到好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分配問題。買兇殺人可能夠夸張,但打官司的動力肯定已經足夠了。
在這里,順便解釋一條法律知識。在雙方具有爭議的情況下——《憲法》大于基本法,也就是《刑法》和《民法》大于行業法大于地方性法規大于政府行政命令大于行規大于社會習俗道德。
顯而易見,在這里有了爭議,因為有行業默認,別管是不是利用自己地位的霸王條款,但在訴訟中,豐銳影業是很有利的。但想完全贏也不可能,多少還是要吐點血出來。
因此說,雙方最后還是選擇了協商解決。經過一番閉門商討,最后總算是各退讓了一步。除了一年內國內票房以外,還算進去了贊助費和電影頻道的收入。但大頭網絡播放權就歸了版權方,也就是歸了豐銳影業。不過在以后的續集2、續集3中,鼎尊集團和萬小俊就享有最高各10%的投資比例,同樣是按照這次的優惠條件來分配。
反正這么說吧!就是豐銳影業負責簽約的人一個疏忽,導致本方的利益“巨大損失”,應該這次又會開除幾個人吧?
所以還是那句老話——細節決定成敗!
如果豐銳影業內部管理嚴格一些,簽約程序嚴密一點,簽約的人多些責任心,法務部門重視一點,說不定就沒這么多的后遺癥。這可是起碼多花幾千萬買來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