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電影以外,法庭辯護其實根本不需要什么自由發揮,事先要有精心的準備,當然也包括確定好辯護策略。
“在辯護方面,我想重點突出弱者有利原則,突出簽約的時間點,也就是你是限制民事行為的人。這里不瞞你,其他方面我們很難占據到優勢。該拿到的肯定能拿到,有爭議的部分就可能吃點虧。所以盡量爭取能不吃虧,甚至最后能沾點小便宜……”
霍冬一聽,他就心中暗中點頭。很顯然,郭子嵐的準備很充分,而且她的能力也不差,這倒是個意外之喜,主要是因為指出了——弱者有利原則!
在司法領域中,弱者有利原則是條很重要的原則。但普通人基本上都不了解,甚至某些平庸的律師都會忽視,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卻經常會被運用到。
最典型的當然是《青少年保護法》。還有什么財產分割的時候,偏向于弱者老弱婦孺這部分群體,會適當的多分一些。而在這里,就很好利用了當時霍冬未成年的身份。
舉個例:某個孩子從父母那里偷出了1000元去買彩票,最后被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彩票中心歸還錢款。那法院該怎么判呢?
不提這個案子中的舉證難度,如果證據確鑿的話,那對父母基本上就是穩贏,肯定會判決歸還那1000元。因為孩子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購買彩票這個契約并不成立。當然,這樣的熊孩子挺多,確實應該揍一頓!不過買彩票的很少,基本上都捐獻給游戲公司了。
那么再舉個例:同樣是某個孩子偷拿了1000元買彩票,但最后中了頭獎500萬!彩票中心提出訴訟——熊孩子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這個契約并不成立,所以我們不兌獎了,就還你1000元的本金好了?
這么做可以嗎?
根本不需要了解多少法律知識,只需要一點常識,這官司肯定打不贏了。彩票中心肯定要兌獎那500萬!為什么會這樣呢?雖然那個熊孩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不利的話,契約不成立;有利并且提出訴求,那么契約就應該成立。這是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
是不是有些不講理?但這樣的判決確實比較公正。其實關于青少年等弱勢群體的保護,真不算是惡法,而是善法。就是某些條款需要適應社會發展,早應該重新修訂。不過那是懶政和官僚主義,完全就是另外一個問題,這里就不引申了。
所以放在這里,由于當時的種種疏忽,簽約的時候,上面只有未成年人霍冬的簽名,并沒有他的監護人苗月娥的簽名(當時的情況也不可能,沒人重視,也不可能讓苗月娥專程跑一趟),于是立刻就有了弱者有利原則。
在這一點上,霍冬是相當有利的。估計豐銳影業又要頭皮發麻一陣了。
順便說一句,合同真的無小事!
你說就這樣一個野雞劇組,簽約的時候無非就是漫不經心了一點,甚至連疏忽都談不上,最后竟然惹出了那么多的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