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
按神格,按表征,按意愿,應司職的方面有:
1.戰爭:
拜戰神教做為戰神王倫的地上行走,理應具備一切應對戰爭(對內對外)的軍事手段和條件。
在戰神王倫的率領和指引下,拜戰神教必將戰無不勝!
2.正義:
戰神王倫的一切行為必然是正義的,拜戰神教也理當如此。
一切地上的行動,都要遵循這一牢不可破的原則,任何違背正義的,必將遭受打擊!
3.守護:
神愛世人,神尊世人。
從以往來看,戰神王倫并不干涉人類種種“自殺性”行為,只在特殊時期插手,免去人類滅亡的危機。
因此,本著互尊互信的前提,守護是一種相對的概念。
神守護世人,世人理當要守護神。
兩者之間,應與傳統宗教區分開,不再是牧羊人與羔羊之間的單邊關系。
二,綱領。
1.職權:
神恩如海,神威如獄。
拜戰神教做為戰神王倫的人間代言人,執掌權柄,代天行罰,必然是地球上唯一合理、合法、正義的機構。
然,人吃五谷雜糧,四肢不勤,風俗各異,地域差異等現實原因不容忽視。
宗教無法取代人類現有的政體形式、作用,亦無心以神之名義行統治之實。
因此,凡地球各主權國家,需承認拜戰神教在該國擁有的特殊權利及條款。
亦即:
行走權;即不經審核、批復便可自由出入國境。
優先權;即事涉戰神及妨礙拜戰神教教義的,需第一時間傳遞信息、報備,以防不測。
執法權;即涉及戰神信徒及事端等一切情況,該國法律需向拜戰神教、裁判所讓步、服務。
以上,如有違反,則視為嚴重挑釁,意為不宣而戰。
此后,拜戰神教一切戰爭行為均默認已在雙邊理解情況下發生,勿謂言之不預。
2.責任:
拜戰神教有義務,有責任,有必要保護好每一位戰神信徒。
反之,每一位戰神信徒也有義務、有責任、有必要維護好戰神名譽。
做為地上行走,拜戰神教實際上是戰神王倫的縮影,是具體庇護的化身和象征。
概因人類已經脫離了集體的蒙昧時代,眼光并不局限于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