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克拉斯是合格的律師,點頭道:“荷蘭是**律的,這一點你放心。”
“根據1591年的文告規定如下:”
“其一:為了促使被告招供,可以使用以下刑具……”
“其二:若受刑者沒有招供,或者只給出了部分口供,可以加大用刑的程度。可使用的刑具包括……”
“其三:若酷刑之后仍不招供,便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酷刑不招供,可再次用刑,用刑程度比前兩次更加嚴重。”
“2:若酷刑不招供,或也可經法官裁定,酷刑之下仍不招供,可視為無罪釋放。但是再度用刑,還是無罪釋放,由法官決定。”
“3:若酷刑不招供,或可轉為‘普通訴訟’,作為民事案件處理。”
“所以,按照法律,酷刑之后是否認罪,是否繼續用刑,還是要看法官的態度。”
說完,克拉斯笑了笑道:“沒有人可以抗住最嚴酷的刑罰的。他一定會招供的。荷蘭是**律的,只有招供了,才能判刑。”
連富光笑道:“妙極,妙極。將他們的頭目一抓,就可以安穩了,那些暴亂的人,失去了頭目,也就散了。這對巴達維亞是有好處的,也是我這個甲必丹的責任所在。”
“法官一定會明察秋毫的,選擇繼續用刑,直到拿到口供。”
說罷,兩人齊聲大笑。
只是,連富光不會知道歷史上自己命運的悲劇,也正是因為他嘴里“一定會明察秋毫、選擇繼續用刑、直到拿到口供”的法官大人。
以及他所信賴的“荷蘭是**律”的神話,以及此時拍手稱贊的1591年審訊法令。
他沒有因為提前告發了起義領袖之一連懷觀不是好人,就得到荷蘭人的寬恕。
前后兩任總督為了推卸責任,為了把屠殺的責任都推在對方身上——倒不是因為屠殺有罪,而是因為屠殺嚴重影響了東印度公司的貿易——都在拿連富光做文章。
連富光的律師朋友并沒有什么卵用,因為法官才能判決到底是繼續用刑直到招供,還是判決無罪。
被連富光信賴的法官大人,是這樣給連富光定罪的:連捷光確實是起義的領袖人物之一,法官詢問連富光和連捷光為什么關系好?
連富光說,因為他是我親弟弟,我倆是一個媽生的。
法官說:就你們這個崇神貪財的民族而言,兄弟關系不應該是和睦的。任何有偶像崇拜的民族,兄弟關系一定不如那么沒有偶像崇拜、只信上帝的民族好。所以,因為他是你弟弟所以你倆關系就好的理由不成立,證明你肯定和連捷光有勾連。
但這個理由好像實在不好意思拿出去公布,加上當時巴達維亞華人被屠了許多,荷蘭人才發現啥也干不了,只好又讓連富光出面讓各個店鋪開業、逃走的人都回來。
最后荷蘭人審了三四年,實在是找不出連富光私通“叛亂者”的罪名、又趕上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英西互相在西印度群島劫船導致歐洲蔗糖又缺了,急需大量華人清理干凈鮮血再來種甘蔗,只好沒判處連富光記憶里最恐懼的肢解尸體個挖肺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