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朝制度,鹽戶就是國家農奴。鹽戶憑借領劵,可以領取煎鍋之類的器皿,這年月鐵這么貴,小農是買不起這東西的。還有諸如朝廷搞得一些灶臺、灰坑、池子、墩臺等等。
這些東西,是朝廷的。
鹽戶作為朝廷的農奴,對這些東西有使用權。
作為義務,他們要保證,領劵內所產的鹽,必須在固定的榷場內售賣,不得私賣。
場商手里的領劵,使得場商的地位,類似于農奴承包商。
他們包的是農奴,一個農奴一套灶臺灰坑之類的。
場商雇人來干這些活,給他們買身份,但領劵是在場商手里。
這個在手,實際上,從法律上來講,這些灶戶、灶丁實際上已經輸了,早就一無所有了。
再一個,有些事,細究起來說不清。
萬歷四十五年的那次鹽改,使得鹽直接不入官倉,而由鹽商當中間人。
朝廷的態度,怎么說呢,只要能收上來錢就行,稀里糊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這就使得幾樣大件,其實都是靠商人的。
比如鐵盤,一盤四角,一角重五千斤,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嗎
萬歷四十五年后,實質上就是商人往上打個報告,上面批了,商人來造。這是特大型的煮鹽工具,也是為了防備產私鹽的,越大越好查嘛。
從那時候開始,其實就已經開始默許商人入場了。之前大順發生的爭論,只不過是事情已經到了不能裝不知道的時候,要定個名分、名正言順了。
再比如這些契約里的抵押還債契。
不管林敏也好,還是當地地方官也明白。
若質之鹽法,非所任許。
都能當官了,分不清啥叫所有權、啥叫使用權啥叫所有權可以賣、使用權不能這么賣
若是真按照鹽法來辦,全是違法的。
可大部分時候,也就默認了。
因為你今天判了這個不合法,第二天整個淮南的鹽戶都會來討要,說自己賣的不合法,請大人把這些草蕩還給他們。
鹽政官都明白,就大順這個基層管理能力、行政能力,真要讓商人退場,重演有引無鹽的舊場面,都用不了三年。
側面看,朝廷是根本沒有什么未雨綢繆的能力的。
正是因為,商人入場后控制的鹽產量,已經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數額。
所以才會出現兩派的爭執,是繼續維系前朝嚴苛的灶戶制度,還是在法律上認可商人入場的行為使之名正言順。
林敏大略一看這些票據,心里就明白,這些票據一收,墾荒公司已經可以直接把那些鹽戶都趕走了。
但從鹽法上講,商人作為高利貸收債的草蕩又是不合法的。
可問題是,商人收回的草蕩,又是按時繳納折色稅的,而且已經繳納超過了十年。
現在這個情況,哪怕后世見多識廣的,但只要不是學法的,估計就難掰扯明白。
就拿草蕩來說,鹽法規定不能賣。
而商人事實上通過放貸,催債只需要合法的36年息就行,假設此高利貸不違法買到手了。
并且官員默認了這種買賣,承認契約有效。
然后商人又繳納了十余年的稅。
現在理論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權,墾荒公司買朝廷的地的錢已經交了,并且從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權。
而另支付的這些錢,是給使用者的補償金。
現在,不合法買到草蕩、并且常年納稅的商人,同意了補償金。但是,鹽戶不同意。
那么,就算以后世的法,這事該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