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其然,燕王的人選定下之后,劉弘又忽視了趙國之王尚為定下人選,面不改色的跳過了該議題。
“瑯琊王澤,于齊王率軍勤王之徒坐失其軍,按律當奪其王爵,以為庶民;然朕不忍至法于王,私赦又恐損國法···”
做出一副糾結的模樣,劉弘再拜:“煩請諸公獻策:瑯琊王之事,當如何處置?”
劉弘言罷,剛上任廷尉的吳公便出班,義正言辭道:“稟陛下,諸侯坐失其國,按律當斬,且不得以金、爵贖罪。”
“然瑯琊王一事,有先例可循,便當依先例判之。”
吳公話一出口,朝臣們便頓時側目相對,紛紛打量起這個其貌不揚的新任廷尉卿。
漢室的法制思想,最早由蕭何制定漢律,并定下‘法無禁止則無咎’的基調為開始,發展到現在,已隱隱發展出了第二種依據。
被秦連累成‘禍患’的法家,在深刻的反思以及對民意的考證研究,對漢律和秦律進行比對之后,驚訝的發現:漢律,根本就是秦律2.0版本!
作為2.0版本的秦律,漢律卻并不是在秦律的基礎上更進一步,而是對秦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退化’處理。
在秦律中,許多原本應該處以黥刑、死刑,乃至于動不動鄉鄰連坐,誅夷九族的罪罰,在漢律中都被改成了相對溫和的懲罰,如罰金、奪爵,貶城旦舂,鬼薪白粲等。
最淺顯,且最為廣泛的一個案例,對于法家的反思起到了決定性的啟示。
秦律規定,農戶除了要將糧食收成的部分上繳國家,以為農稅之外,還要上繳“芻藁稅”——芻三石,藁兩石。
芻、藁,其實就是干草跟秸稈,國家收取芻藁為稅,其主要用途為戰馬的食用飼料。
作為秦律的2.0版本,漢律自然也同樣有針對芻藁稅的要求——頃入芻三石,藁兩石。
那相較于秦律,漢法的人道之處在哪里呢?
首先,漢律中光是關于芻藁稅的說明,就比秦律要長好大一截。
秦律:頃入芻三石,藁兩石,若不及時繳納,就要流放,鄰里連坐十戶!
漢律也同樣規定,頃入芻三石,藁兩石,但緊隨其后的一句話,就讓秦律拍馬都趕不上了——上郡、代郡,地惡,頃入芻兩石,藁兩石!
相較于秦律的死板嚴苛,漢律首先做出的改變,就是因地制宜——上郡、代郡,土地產出不高,所以芻可以比其他地方少交一石。
再往后,則是整部漢律‘人道’部分的縮影了——如果無法按量繳納干草、秸稈,那也可以交錢沖抵,芻一石折合十五錢,藁一石折五錢;如果芻藁和錢都沒能繳納,懲罰是黃金四兩。
與之相比,秦律就真的稱得上的殘酷了——芻藁稅,必須繳納干草和秸稈,一根都不能少!
沒能繳納的懲罰,則更是慘無人道的鄉鄰連坐,舉家流放···
從這個‘細微’的不同,法家終于意識到秦律的‘不足’,以及漢律的‘優越’性在哪里了——秦法太過于死板,且懲罰太重;觸碰了秦律的人,都會被當亂臣賊子來處置。
而漢法則是溫柔了許多,并不似秦法一般,將觸犯了法律的人直接否定,而是就事論事:法律規定繳納芻藁稅,那只要達到收取干草、秸稈的目的,就可以了——收上來得錢,也同樣可以從市場購買干草、秸稈。
對于法律的觸犯者,漢律也不認為其與國家做對,而是同樣就事論事——違反芻藁稅,國家遭受了損失,那為了彌補這部分損失,就罰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