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正月,吳國丹陽郡發生漢軍將士殺害商賈的事件,太宗皇帝讓廷尉張釋之細查。
最終,廷尉張釋之上奏太宗皇帝:被殺害的商賈,都是在吳地和南越之間倒賣糧食、布匹、鐵器的商人,通過行商,在過去十多年積累下了幾萬萬錢的財富,卻沒有上繳過商稅。
這些商人又通過賄賂當地官員,在過去十幾年都沒有服徭役、兵役,由于家里沒有土地,也從沒有繳納過農稅,口賦也去向不明。
丹陽郡的軍卒按照太宗皇帝頒布的《討胡令》,將這些商人不交稅、不納賦、不服役的舉動,歸為了蠻夷,所以才殺死了這些商賈。
消息傳出,天下商賈都人心惶惶,短短半個月之內,前往內庫繳納商稅的商人就把長安所有的客棧酒樓給沾滿,內庫在十五日之內收回了商稅近四十萬萬錢。
得知這些狀況之后,太宗皇帝頒布詔諭,重申了呂太后所制定的《金布律》,并認可了丹陽將士對不繳納商稅,不服從徭役、兵役,不繳納農稅、口賦的商人,視為蠻夷的做法。
春三月,朝堂三度通過太宗皇帝《車船律》作為呂太后《金布律》、《津關律》的補充條款,并在御史大夫門下新設立水衡都尉,由義安侯田叔擔任都尉。
《車船律》規定:商人除了按照《金布律》《津關律》繳納的商稅之外,還要按照運送貨物的乘具大小,繳納行商的稅費,標準為每輛馬車行走五百里一算,每個船行駛百里一算。
除此之外,水衡都尉將有權力隨時查看商籍,并在每年年終,對商人的財產、過去一年的盈利做出核算。
商人過去一年的盈利高于十五萬錢,低于三十萬錢的,按三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三十萬錢,低于五十萬錢的,按照二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五十萬錢,低于七十萬錢的,按照十五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七十萬錢,低于九十五萬錢的,按照十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九十五萬錢,低于一百二十萬錢的,按照六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一百二十萬錢,低于一百八十萬錢的,按照四稅一繳納商賈稅;
高于一百八十萬錢的,統一按照三稅一,來繳納商賈稅。
商人的行商所得,由水衡都尉按照商賈的貨物購買價格、出售價格,以及購買、出售數量來核算,其余人力、損耗等成本,按照當地平賈給出的標準計算。
水衡都尉需要在每年春正月之前,核算出天下商人去年的盈利,以及應該繳納的商稅,商人務必在春三月之前,把應該繳納的稅款上繳當地官府,并由官府轉呈長安,不得截留。
發現商人謊報收益,逃稅、漏稅的,抄沒所有財產,完為城旦舂,當地縣衙一百石以上的官員處以流放河南(河套)、安東的處罰,郡衙當年的審計課為殿。
在核算出商人去年的行商所得,以及應當繳納的稅款之后,核算內容需要在商人所在的縣衙外公示一個月,當地百姓對核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到當地縣衙或郡衙舉報,縣衙、郡衙務必上報水衡都尉。
如果最終審查結果屬實,舉報的人按照被舉報商人家產一百分之一的比例,賜給獎賞。
太宗皇帝推出的《車船律》,以及修改、完善的呂太后《金布律》《津關律》,被后來的世宗孝文皇帝統一歸為了《商稅律》,具體的內容被我寫到了《貨殖列傳》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