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戰爭動員之外,對于坎盧普斯印第安寄宿學校中犯下惡行的神父與修女的審判當然也在進行之中。
但是刑部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遇到了一些技術上的爭論。
按照《大明律》的相關規定,對于外籍罪犯,凌遲是最高的刑罰。
凌遲固然是一種令人聞風色變的酷刑。
但是酷刑用得多了,多少會有一些貶值。
比如說,罵人的臟話中,“笨蛋”,“傻瓜”本來都是極具侮辱性的詞語。
不過隨著“笨蛋”、“傻瓜”被濫用,它們的侮辱性已經大大貶值了。
甚至,從某些維度來說說,“笨蛋”和“傻瓜”都有了那么一丟丟曖昧的色彩。
凌遲肯定不會貶值大么快。
畢竟生命只有一次,誰都不想嘗嘗凌遲的滋味。
可多少有些膩歪了不是?
尤其是這些罪犯對孩子犯下的可怕罪行,與之相比,凌遲都顯得仁慈。
此外,凌遲行刑的門檻還是比較高的。
大明北殷洲本部目前也缺少手法熟練的人才,搞不好又要弄出行刑事故。
因此,刑部右侍郎章乃大上奏建言,朝廷當另選嚴酷的刑罰,增加威懾,以儆效尤。
最終,這份折子被朱富貴壓了下來。
雖然朱富貴也希望能讓這些該死的罪犯受到更加別致的懲罰。
尤其是殷鼬匯報說,其中一位修女小姐還對中華傳統糟粕之騎木驢很感興趣。
朱富貴陛下也很想滿足她。
但,這個口子不能開。
在去年通過的《大明律》第三版的修訂案中,朱富貴利用皇權特地明確了一條:“凡大明公民,除叛國罪外,以槍斃止。叛國罪者,剝奪國籍,以洋人治罪,最高可適用凌遲。”
這里明確說了,洋人最高也只是適用凌遲。
朝令夕改不是好事。
而且一旦開了口子,未來是不是還要恢復車裂、腰斬、宮刑、劓刑、臏刑?
這些刑罰之中,許多并不是極刑,只是對身體傷害很嚴重的肉刑,從法理上來說,要低于槍斃,自然可以適用于大明公民。
那么,大明與努力退回中世紀的某些政教國家有什么區別?
實際上,除了作為最高威懾的凌遲,大明保留的肉刑很少。
用的最多的,大概就是刺面的黥刑了。
黥刑是《大明律》中很常見的一種附加刑。
當然,此大明非彼大明,更非宋朝,不存在刺面的賊配軍一說。
大明的軍人當然不可能是罪犯,更不可能刺面,就連發配阿留申種土豆的流放犯一般來說也并不刺面。
只有涉及拐賣兒童的脅從犯、玷污婦女未遂(主犯和既遂的就賞賜花生米了)、通奸、擾亂軍婚等嚴重違背風序良俗,量刑又夠不上死刑的罪犯,黥刑常常作為勞改服刑的附加刑罰。
所以,因為貪污與破壞軍婚而被發配至阿留申種土豆,兼職海象幼崽保育員的馬二是新大明第一個被刺面的犯人。
他的刺面當時是由萬歲爺親自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