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欣玥匆匆吃完午飯就聯系到這位叫王曉燕的女客戶。
王曉燕四十多歲,是一名銀行職員,十年前離婚后就沒有再婚,帶著十二歲的兒子獨自生活。
她前夫在跟她離婚后的第二年就再婚,但卻一直沒有孩子,所以她前夫就反悔想把兒子的撫養權要回來,王曉燕卻死活不愿意,孩子是她的命根子,是她的希望,這十年來都是孩子支撐她走過來的。
駱欣玥去找到她的父母和領導了解她的情況。
這是她收集證據材料最關鍵的一步,她始終認為旁觀者清,旁觀者的證詞不會影響她對整個案子的判斷。
王曉燕的媽媽哭著對駱欣玥說:“曉燕因為生浩浩時順便做了個切割子宮肌瘤的手術傷到子宮啥的,沒有了生育能力,所以離婚時她才爭取要浩浩的撫養權,而且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嫁人,這個時候李家想把孩子搶回去,豈不是要她的命嗎?”
駱欣玥還向王曉燕的父母和街坊鄰居證實了一個重要的證據,王曉燕的前夫李旋有家暴和嗜酒如命的惡習,這點是不利于撫養孩子的。
駱欣玥就打算抓住這個軟肋去展開調查收集更多證據。
不過如果能讓王曉燕的前夫李旋撤訴是最好的結果。
于是她便讓王曉燕約李旋出來和談。
李旋如約來了,駱欣玥把變更孩子撫養權的首要條件念給他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是:
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征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長。但這并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李旋黑沉著臉說:“我現在工作穩定,父母健在,又沒有其他子女,孩子由我撫養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長。”
駱欣玥直視著他的眼睛厲聲說道:“先不說孩子不愿意跟你生活了,就說你家暴和酗酒的行為這一點就適合撫養孩子。”
李旋突然暴跳起來指著駱欣玥的鼻子罵:“你懂個屁,我的律師都說我完全具有變更撫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