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借婚姻索取財物需要具備以下特點:一,發生在婚前。二、女方違背男方的真實意愿強行索取財物。三、索得該筆財物是締造結婚關系的前提條件。
小妹妹,你未婚夫所遭遇的就屬于上述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該行為不合法。
對于這種行為,我提出以下幾種處理方法:對于故意索取財物的行為人進行教育,從而抵制該違法行的盛行。
如果雙方結婚后在短暫時間內(一般不超過兩年)離婚的,對于該財物,女方該應當酌情返還。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長則女方可不予返還。如果女方因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給男方生活造成困難的,也應當酌情返還。如果因男方生活條件優越而女方生活困難等難以返還的,也不予返還。”
這時人群中有一個五十多歲的婦女站出來大聲罵道:“不要彩禮錢豈不是白養女兒了嗎?誰知道你是不是胡造亂編來胡弄我們老百姓?”
駱欣玥不怒反而笑道:“阿姨,律師伸張正義,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說的每一句話都是有根有據的。
我剛才所解說的那些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
村民們面面相覷,小聲議論起來,原來索取彩禮是違法的,他們直到今天才真正了解。
這些村民非常喜歡駱欣玥給他們答疑法律問題,于是有很多人又開始向駱欣玥提問題。
其中有一個小伙子擠到駱欣玥的面前打斷她的講解:“律師,我有一個很著急的問題要問你。”
駱欣玥眸光發亮:“什么問題?”
小伙子:“我妹妹因為她前男朋友跟她分手受到了很大刺激,從此一蹶不振,我家里人帶她去醫院檢查,確診結果為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經過一段時間治療,最終還是治好了,前年她在外面打工嫁到了外地,有一天她的老公發現了她的那本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病歷,惱羞成怒,說我妹妹故意隱瞞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事實,騙取了他的愛情,想要把我妹趕走,告我們要賠償費啥的,我也上過大學,但不是學法律專業的,我就想問一下,我妹妹的精神分裂癥已經治好了,她老公還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嗎?”
駱欣玥連忙解說道:“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確實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同時該法第十條第三項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關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種類,《婚姻法》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但是《母嬰保健法》卻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通常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以上疾病如果在婚后尚未治愈,則會導致婚姻無效,但是,你妹妹的精神分裂癥在婚前就已經治愈。人民法院將不會支持你妹妹的老公所提出的婚姻無效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