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媽的,我對你那么好!你現在卻要把我給甩了,你馬上把那個男的叫來說清楚。”郭建發突然怒火中燒,沖過去掐著余蘭的脖子。
駱欣玥看到余蘭快要透不過來了,連忙說:“郭建發,你先把余蘭放了,有話好好說。”
“律師,我今天想跟她的前男友說清楚,如果他想要孩子,必須給我一筆撫養費。”
駱欣玥:“行!你先把余蘭給放了。”
“律師,你答應我的,你一定要幫我討回公道。”郭建發把余蘭放了才說道。
展飛問余蘭:“把你男朋友的手機號碼給我,我幫你聯系他來。這件事必須要他來當面解決。否則你夾在兩個男人之間遲早都會出事。”
余蘭只好把她前男友曹松年的手機號碼告訴展飛。
展飛撥通曹松年的手機,跟他說明情況后,他答應一個小時趕過來到。
駱欣玥板著臉訓斥余娟:“請你以后要誠實做人,不要踐踏別人的善良和好意。”
余娟哭喪著臉:“駱律師,其實我也被我姐騙了,我壓根不知道她前男友的事。”
“你不用跟我解釋,待會曹松年來了,整件事情的來朧去脈就清楚了。”駱欣玥黑沉著臉對余娟擺擺手,轉身想走。
這時隔壁病床的一名婦女叫住駱欣玥:“駱律師,等一等,我想向你法律咨詢。”
駱欣玥向這位婦女走過去:“你把你的情況說清楚。”
婦女:“事情是這樣的,我和我老公在離婚前共同經營了一家超市,2018年,為了超市的資金周轉,我和我老公向朋友周某借款20萬元,后來由于我老公有外遇被我發現了,我就要求離婚,當時我老公不愿意離婚,于是我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我和我老公離婚,并且對夫妻共同財產做了分割。
今年五月份。周末突然拿著借條來催我還款,我一直找借口,到現在都沒有還,請問我能否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拒絕周某讓我還款的請求嗎?”
駱欣玥:“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話,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本案中你和你的老公為了共同經營的超市向朋友周某借款20萬元,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理應共同償還。但是后來你和你的前夫通過訴訟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財產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根據這條規定我們知道,即使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已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但依然不能免除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下的共同債務,所以債權人周末依然有權要求你償還債務。若你一方對此債務全部進行了清償,你有權要求你的前夫承擔部分債務。”
婦女嘆了一口氣說道:“唉!這么說來我就挨還這二十萬元嘍!如果那時有你黑寡婦律師就好了,我前夫出軌,沒有給我損害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