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欣玥:“我覺得最有危險的人是楊靜。”
“我凌晨一點鐘左右就回到N市,明天有空再去找你。”蘇倩說完就掛上電話。
展飛很是著急:“玥玥,你干脆休假幾天,我們去外地旅游。”
駱欣玥搖搖頭:“你不擔心我,我沒事的,嚴子明目前還不敢找人來報復我。”
展飛找不到理由來反駁駱欣玥,只好下定決心要暗自保護好她。
第二天,她去到律所,剛想去找林鑫說嚴子明的事,有一名客戶卻打電話來找她。
“駱律師,上次你幫我調解過的,我們夫妻雙方也愿意離婚了,但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卻總是說等過了冷靜期才能離婚。”
駱欣玥:“這是關于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登記離婚達到415.4萬對,其中不乏閃婚閃離、沖動離婚現象,所以本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能夠給予當事人更多冷靜的時間。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離婚冷靜期能夠更好的調節婚姻危機,讓人們有一定時間去冷靜思考,慎重對待婚姻關系,維護家庭穩定。
第一、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起始及期限,夫妻雙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立即發給離婚證,應等待離婚冷靜期屆滿,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時間是婚姻登記機關收到婚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冷靜期限為30日。
在冷靜期內,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任何一方不愿意登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依《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定,登記離婚是雙方自愿離婚的行政程序。
實踐中,有時夫妻雙方因一時沖動、賭氣,協議申請登記離婚,但有時短期內雙方感情就會和好,不愿離婚;或雖為和好,但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反悔,欲訴訟離婚。因此在30日內冷靜期內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就不會發給離婚證。
三十日屆滿后,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人也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30日冷靜其屆滿后的30日內再親自主動到婚姻機關申請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未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
這位客戶驚叫起來:“天啊!現在辦離婚手續這么麻煩。”
駱欣玥繼續說道:“《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關于登記離婚審查與登記的規定:第一、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審查程序,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當事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真實。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無虛假、欺騙情況。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問題達成的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有不恰當之處,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幫助當事人重新調整,達成不一致意見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案訴訟離婚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和詢問相關情況后,對登記離婚冷靜期屆滿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對于不符合本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對于結婚證、離婚證損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第一、未達成協議離婚協議的;第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