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是調解告知事項,之前有多位當事人都問過,為了回答更精確,我還專門拿著合同去問了靜飛,唯怕自己理解有誤。
“哦,這條是關于調解、和解的規定。70~80%的意思是講,如果對方同意賠償我們起訴金額的70~80%,我們有權代委托的當事人直接同意調解或和解方案,而無需再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為此類案例,能賠到70~80%這個比例,己經算是比較理想了。”我自信滿滿的解釋到。
“哦,是嗎?”朱先生半信半疑的問我。
恰巧,這時靜飛接完電話回來了。
于是,朱先生又把同樣的問題問了一遍靜飛。
靜飛笑了笑,看著朱先生和朱太太解釋到:“從以往的判例來看,這類案件百分之百賠的少之又少。畢竟股票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產品,上市公司只對自己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大盤、行業版塊等系統性風險造成的損失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靜飛停了停,繼續說:“也就是說,系統性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部分,是要扣除的。一般案件,最終判賠10%~70%的比較普遍。然而,走正常的訴訟程序的話,周期會比較長,等三五年還不一定能拿到錢,調解、和解的話,可能半年至一年就可以拿到賠償款。”
“這么說,調解、和解更方便了,那我自己直接點找上市公司和解不就可以了嗎?”朱太太瞪著雙大眼睛問靜飛。
“哦,我們說的調解、和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并非直接找上市公司。如果上市公司能自告奮勇站出來找廣大投資者們賠償,那你們還找我們律師起訴它做什么呢?”靜飛笑著說。
“雖然我們合同上寫著不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但實際上,對方提出調解、和解方案時,我們還是會告知當事人的,只不過,由于時間等原因,我們通知當事人后,往往有人不能按時回復我們,電話又聯系不到,我們不可能因為這么一個二個不回復的當事人,影響了其他人……”我耐心的補充到。
“哦,明白了。那今天我就把合同簽了吧!”朱先生一邊說,一邊把合同翻到了第一頁。
看朱先生準備簽合同,我立即遞了一支黑色水筆給他。
“好了,如何簽合同,您直接問我的助理冰娜就可以了,如果沒有其他問題的話,我就先走了,辦公室還有當事人在等我。”
說完,靜飛拿起手機,準備離開。
“好的,謝謝了。有問題我再打電話向您討教!”朱先生抬起頭,笑著對靜飛說。
靜飛遞給朱先生一張名片說:“這是我的名片,有問題歡迎打我電話。”
說著,靜飛走出了會議室。
我留在會議室里,繼續指導朱先生簽合同。
當中,朱太太又問了我很多問題,等他們走時,己經五點半了。
接待他們,我花了整整一個多小時!
心想:壞了,壞了,說的五點鐘下班去濱江飯店聚餐呢,這會兒都五點半了,大家肯定恨死我了。
我拿著朱先生的委托材料,跑回了辦公室。
一看,大家都坐在自己座位上,相互聊天等著我呢。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剛接待的當事人問題有點多……”
沒等我說完,蔡樂便陰陽怪氣的說:“你是我們團隊的頭號人物,走到哪里都光彩照人,誰敢怪你呀!”
“蔡樂,你什么意思?醋壇子又打翻了嗎?”仲金子故意挑逗蔡樂到。
“你是我肚子里的蛔蟲呀,這么了解我!”蔡樂氣乎乎的諷刺仲金子。
仲金了聽了,從座位上站起來,正準備回擊蔡樂。
劉秘書過來了,笑盈盈的對我們說:“靜飛讓我來喊你們去濱江飯店聚餐了!”
“哦,終于可以走了,餓死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