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的,別客氣!”
我瞄了一眼菜單,對旁邊的女服務喊到:“服務員,點餐了……來兩份牛排,另加一份蔬菜沙拉!”
女服務員笑著說:“好的,請稍等!”
“你所謂的大手筆就是一份蔬菜沙拉呀?我還以為……”夢靜笑得前俯后仰,話都說不出來了。
“你還以為什么?瞧瞧你的手表,時間這么緊迫,來不及大手筆了,我先給你記著,下次再繼續!”
我一邊說話,一邊拿手機查起法條來。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
因為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
但本案中,認定此罪的難度在于:犯罪分子用注入液體炸藥的紅酒主要指向對象是蔡國葦局長,想要傷害的人也是蔡國葦及其家人。是否構成不特定主體,有待商榷!
但從主觀及犯罪動機上分析,紅酒經過了兩個人之手,在轉遞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爆炸,但犯罪分子對此是聽之任之,放任不管的。
后,紅酒又被不知情的蔡國葦局長帶入公共場所引發爆炸,這也完全在犯罪分子應當預料到的范圍之內。
所以,認定爆炸罪還是有一線希望的,畢竟一般輕罪在同等條件下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要比故意傷害罪量刑重一些。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法條本身來看,本案如果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話,因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僅造成輕傷及暈迷,并未造成重傷及死亡嚴重后果,在量刑上最多只很是三年以有期徒刑。
但爆炸罪就不同了,最少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量徒刑。
看完法條,我問了靜飛一個很認真的問題:“這個案件,你準備怎樣辯護?”
靜飛看了我一眼,笑著說:“現在當務之急是先幫蔡局長洗脫貪污受賄罪之嫌疑,其他的先交公安機關偵查去。”
“你的意思是說,等檢查院提起公訴后,再以不變應萬變?”
“聰明!當然了,必要的辯護準備工作還是要有的,后面聽我安排就可以了!”
靜飛話音剛落,漂亮的女服務員已經將兩份牛排和一盤蔬菜沙拉放在了我們餐桌上。
“請慢用,祝用餐愉快!”漂亮女服務員滿臉微笑地說。
“好的,謝謝!”
說完,我便開始拿起刀、叉開始吃起牛排來。
“味道還不錯吧,這里的牛排鮮嫩多汁,要是配上一杯紅酒就更完美了!”靜飛說著,用叉子將一塊切好的牛排優雅地放進了嘴里。
“還行!不過象你這么優優雅雅、斯斯文文的吃下去,今天我們還去夏琉璃家里嗎?”
我一邊狼吞虎咽,一邊問靜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