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不是新鮮玩意,但是只有軍官才能享受依法審判的待遇。
士兵沒有資格上軍事法庭,違令犯罪的士兵得不到任何“保護”。
戰時,百夫長就可以直接處決普通士兵;非戰時,大隊長可以直接處決普通士兵。
沒有審判,沒有成文法可依,輕判、重判全憑軍事主官決定。
溫特斯要整肅軍紀,就得先有軍法。
沒有真正的軍法,就沒有真正的軍紀。
還是像舊帕拉圖陸軍那樣使用約定俗成的習慣軍法——其中許多軍法甚至是從游牧時代傳下來——那就永遠不會有一支新軍隊。
沒有條例明晰的成文軍法,任憑溫特斯再如何努力,最多也不過是得到一支比較好的舊軍隊。
于是乎,這片大陸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軍法在溫特斯·蒙塔涅手上誕生了。
文采最好的巴德不在場,在場的幾名軍官又沒有人文采好。
所以這部軍法被溫特斯簡單直白地命名為《軍法典》,堂·胡安則偷偷叫它《蒙塔涅軍法》。
這部初創軍法嚴格劃分執法權和司法權的界限:
憲兵可以執法,他們可以逮捕士兵、軍官;
但是審判和起訴必須交由軍事法庭;
每個團的軍事主官都同時兼任軍事法庭庭長,法庭的其他成員從軍隊各階層抽調,至少要包括一名士兵;
團級軍事法庭負責審判輕罪,重罪則交由軍團一級的高級軍事法庭審理;
只有極少數情況下,允許軍事主官不經審判直接處決士兵——例如臨陣畏戰、叛變。
連一級的軍事主官必須每月至少向士兵宣讀一次《軍紀》,而《軍紀》卷才是離士兵比較近的軍事紀律,也是溫特斯最初目的。
可以概括為:一切繳獲歸公;輕罪輕刑;偷竊、怯戰、搶劫、強暴等重罪重刑;其他。
關于戰后擄掠的問題,溫特斯考慮過很久。
大部分時候,士兵搶劫是因為他們不搶劫就活不下去——發得糧食不夠、軍餉又長年拖欠。
不搶劫,士兵就要餓死。搶著搶著,就變成了習慣。
而很多將軍樂意見到這類事情發生,因為士兵去搶劫,無形中就減小了補給壓力。
但溫特斯和堂·胡安、梅森討論后一致認為,這項“傳統“還是盡早丟掉的好。
《刑罰》卷則嚴格規定輕刑和重刑的范圍,簡單來說:鞭刑以下都是輕刑,包括最普通的額外體力勞動;重刑只有一樣——絞死。
溫特斯取締了肉刑,因為他認為與其使罪犯變成殘廢,不如保留罪犯的勞動能力。
而此刻在熱沃丹廣場上的公審,就是《軍法典》的第一次實踐。
趁亂搶劫的士兵一個接一個認罪伏法,他們的授田被剝奪,并被判處死刑。
但是鑒于錘堡之戰這些士兵趁亂搶劫時,并沒有成文軍法明確規定“搶劫者死”。
所以他們罪減一等,降為剝奪授田、五年苦役。
大部分逃兵并不認罪,堅稱他們不是士兵;但是當與他們同一支箭的士兵出庭作證時,狡辯也就沒有意義。
逃兵沒有減罪的余地,絞刑。
這是《軍法典》第一次發揮效力,溫特斯硬著心腸下達了絞刑命令。
逃兵被一個接一個推下行刑臺邊緣。
溫特斯看著他們的身體自然下落,又猛地被絞索拉住。
他們的頸骨承受不住如此大的沖力,被瞬間扯斷。意識湮滅,只留下一具具尸體隨著絞索輕輕擺蕩。
在溫特斯所知的范圍內,這些尸體屬于有史以來第一次經由審判后處決的逃兵。
從結果來看,無非是個死。
但從過程上來看,這些死亡也許意義非凡。
溫特斯在心底深深嘆息,他面向戰士們,向他們第一次宣讀《軍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