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滿福答道:“是的,白老板,我不清楚細節。”
白青婷:“趙總,今天你來開會的團隊里有清楚這個產值確認的細節問題的人在嗎?”
趙滿福答道:“有,他是我的片區商務負責人張云青。”
張云青答道:“。。。。。”
白青婷講述了律師提供的《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
京都市君必勝律師事務所
關于《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京都市君必勝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具有從事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本所接受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西方建筑”)的委托,就《西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事宜(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或“本激勵計劃”)擔任專項法律顧問,并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以下簡稱“備忘錄第1號”)、《股權
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以下簡稱“備忘錄第2號”)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
備忘錄3號》(以下簡稱“備忘錄第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出具。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師對本激勵計劃的合法合規性、履行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本激勵計劃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等事項進行了審查,并根據本所律師對相關事實和對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并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本所僅就與本激勵計劃有
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并不對有關會計、審計等非法律專業事項發表意見。對于該等內容本所并不具備核查和作出評價的適當資格。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及其復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師作出的如下保證: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必須的、真實、完整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該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遺漏或隱瞞;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實均為真實、準確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簽名和印章均是真實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見書經本所經辦律師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后生效,僅供公司為本激勵計劃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激勵計劃申報材料的組成部分,并依法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的合法合規性
(一)實施本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根據京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3日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
照》(注冊號:1100000041XXXXX),公司為于2001年9月12日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