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對的聲音出現之后,天盛資本這邊,坐在陸鳴旁邊的首席律師姚筠當即發言道:“反對無效。我國《公司法》同時也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只規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體股東,沒有規定必須要通知會議審議事項,亦沒有要求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事項進行表決。換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并不禁止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和對增加的議題進行表決。”
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就審議事項要做出明確通知,但又沒有對有限公司會議通知的記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而安氏集團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似乎造成誰也不服的結果。
這時,姚筠隨后補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換言之,如果安氏集團《公司章程》中規定會議通知必須要明確會議議題,則對未事先通知審議事項進行表決無效。安氏集團《公司章程》確實沒有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安氏集團全體股東有特殊約定召開股東會會議,無序明確通知審議事項。”
匯景集團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視聽,你說的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適用效力。”
姚筠有條不紊的說道:“你說的沒錯,《公司章程》規定適用于《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確實無效,但在這里我們根據的是股東協議,而股東協議適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協議約定是由雙方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共同約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匯景集團的委托代理人聽到對方的反駁,最后只好選擇了閉嘴,他當然知道,只是裝作不知道而已。
與會的一些散戶小股東看到雙方之間的爭論,這才知道股東協議原來是歸《合同法》管,一直以為是《公司法》管來著。
難怪勢單力孤的小散搞不贏大機構,人家的團隊陣容是一群頂尖的業內人士,能搞得過才見鬼了。
普通的散戶還真的被這些復雜的內容不太清楚,因為太復雜了,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不太可能清楚的知道各項規定。
“下面,就大會臨時增加議題進事項行審議與投票表決。”大會上的工作人員開始發言道:“本事項提議修改安氏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內容新規,并由全體股東表決特殊約定……”
在場的中小投資者們暗嘆天盛資本上來就要修改《公司章程》,果然是來者不善啊。
公司章程就相當于是一家公司的小憲法。
不過接下來,隨著大會主持者對臨時提案的內容做出了表述之后,所有與會的中小股東都驚了,赫然便是陸鳴私下與安祁隆會面是提出的三大條件。
派息比率不低于48.5%、EPS不低于220億的業績對賭,這兩條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是壓根就沒有想到的事情,而且至少為期十五年,換句話說,只要這項提案通過了,安氏集團每年至少都要給全體股東分紅保底106億以上。
意外到讓所有人都措手不及。
對于小股東來說,實際上拿到的分紅可能不多,因為持有的股票數量少,散戶嘛。
但是對于大股東、大資金來說就不一樣了,例如天盛資本現在持有安氏集團超過20%的股權,意味著每天都能躺著手到二三十個億的現金分紅啊。
散戶小股東雖然分不到多少絕對紅利,但這么爆炸性的超級大利好,安氏股份的股價還不得漲破天?手里的股票價格大漲帶來的溢價可遠比分紅的多太多了。
如果這條議案被通過,那明天直接繼續漲停數板的節奏,妥妥的,毫無懸念的。
絕對是超級大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