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發生的港島華資銀行擠提事件,充分暴露了港府嚴重缺乏法制保障的不干預政策的弱點;
因為沒有法制約束,廖創興銀行所做的經營手段就是合法的;
若是以國際上銀行慣例來衡量,該行的經營顯然是極不規范的:
首先,大量從事了非銀行業務,比如炒房;
其次,制定的利息遠遠高于同行工會的利率協議;
最后,沒有預留足夠的流動資金應付日常的營業。
廖創興銀行事件,導致港府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銀行界的批評!
所以在1962年,港督柏立基邀請了英國的銀行法專家湯姆金斯,前來港島考察;
湯姆金斯經過多方考察和訪問,提交了‘湯姆金斯’報告。
隨后港府修訂了銀行條例,并在去年(1964年11月)正式實施。
新條例對銀行業務的定義、銀行應承擔的義務做了具體嚴格的規定;
如:銀行最低凈資產不得少于500萬港幣,流動資金比例不得少于25%等。
同年,港島銀行同業公會超越重重阻礙,完成了一件極富有意義的大事;
會員和非會員坐在一起來,達成了一條存款和貸款的利率協議,規定了最高的存款和貸款利率;
此協議,銀號也得遵守!
港島的銀行業總算稍稍正規了一點,當然真正的正規起來,還得八十年代的金融三級制出臺。
說也奇怪,港島的每次銀行擠提,發生的銀行都是華資銀行;
其實,這也是有原因的,外資大銀行,一直是基本按照國際慣例和同業協定運作的;
而華資銀行從銀號脫胎出來,要么沾染了銀號遺風,要么適應不了銀行慣例;
甚至還有人抱怨,說英國人卡他們的脖子。
這也就造成了港島銀行在未來,真正屬于華資銀行的,只有三家!
其余不是倒閉了,就是投靠了外資大銀行!
.這就是所謂的積重難返,港府的新條例和同業公會的協定,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現狀,‘惡習’甚至越演越烈;
據吳光耀所知,在1961年到1964年的這四年期間,華資銀行和銀號大量放貸給房地產;更有甚者,拿著儲戶的錢直接參與進去。
當廖創興銀行發生擠提時,這些人幸災樂禍,從未想過厄運會降到自己頭上。
......
吳光耀的私人顧問團自成立以來,依舊只有四人,他們分別是:
奧朗德,英籍,法務顧問,倫敦知名大律師,凱拉律師事務所兼職大律師。
榮本生,管理顧問,兼職老鳳祥總裁,這些年經常會去國外進修。
喬納斯,并購專家,原福特汽車高管,曾經參與福特的多項收購項目;吳光耀旗下產業這些年來,基本上每過一兩月,就會發生并購、收購其它公司的案例,喬納斯可算是功苦勞高。
莫爾斯,財務顧問,美利堅著名財務管理公司的高管,金融博士;在港島組建了一個財務公司,主要股東是吳光耀,他則為小股東;經營范圍有點像后世的匯豐子公司——獲多利財務公司,主要是協助收購的財務公司。
四人來到吳光耀的辦公室,坐在一起等待老板發話。
“我打算開一家自己的銀行,你們最近幫我留意一下這方面的人才!”吳光耀開口說道。
四人臉上立馬驚喜起來,心里都在想老板這是開竅了啊!
原來,四人算是比較了解吳光耀旗下所有的產業情況;
大家曾經一致認為,BOSS應該有屬于自己的銀行;
而且港島是自由貿易港,非常適合開設銀行。
但是一直以來,老板出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有這個想法,所以大家也比較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