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債權人許軍波賣了自己的別墅,先后湊夠上千萬元維持公司現金流;而債務人李亞華同樣花了上千萬元,為兒子兒媳購入兩棟別墅,再次成功轉移資產。
一個債權人,一個債務人,兩者的人生本應倒置。
許軍波為商業伙伴李亞華提供貸款擔保,從此便陷入了債務糾紛中,差點還拖垮了公司。
三年里,兩人的官司從縣城打到市里,再到省城和京城,占耗了整整四級司法資源。
一個不能再簡單的民事糾紛,由于隱密權力的強勢介入,在公檢法之間形成了漫長而難結的權力博弈。
在許軍波的故事中,公檢法似乎既非三結義,也并未三足鼎,由于領導干部的介入,讓事態屢現死循環。
事實上,在經濟下行的時候,類似民間借貸之事層出不窮,只是領導權力介入民事經濟糾紛本是法禁。然而,契約難再,法治不彰,讓一些老板深陷債務糾紛中。
比許軍波大3歲的李亞華,在東華市海元縣算個“人物”,褒貶全因他的商譽。
入列失信黑名單之前,李亞華主要以海元騰飛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四處承攬業務。這家公司看似國有企業,實則由李亞華夫婦及兒子李科杰共同擁有。
李亞華以投資高速公路為由,向海元縣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舉債;另一方面,李亞華以介紹工程項目為條件,讓許軍波幫其擔保,最終李亞華獲得3000萬元的貸款。
由于李亞華拒不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許軍波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按法院判決時確定的金額計算,代為償還本金3000萬元,以及600萬元利息和罰息。
無論許軍波如何催要,李亞華從未理睬償債事宜,暗地里還進行“主動出擊”。
李亞華將許軍波及其名下的東華市天興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送上法庭。
李亞華訴稱,一年多期間,許軍波和商貿公司先后30次向李亞華借款共計3200萬元。
東華市天興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借條》給李亞華收執,雙方約定月利率2%,未約定還款期限。為此李亞華要求,許軍波還清本金3200萬元、利息800萬元。
這筆款項,大抵相當許之前為李亞華代付的債務。
看似荒唐之事,卻由海元縣法院到東華市中院,再到省高院,三級法院有著幾乎一致的認定:李亞華無法證實這些債務的發生過程。
正如許軍波呈堂所證,東華市天興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在銀行信用度極高,無需以高額利息進行民間貸款,況且30筆共計3200萬元不通過銀行轉賬,而是現金往來,不符合集團公司的業務習慣和管理規范。
此外,許軍波出示了東華市天興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授信合同、企業信用等,以證明訴爭借款期間公司自有資金、信貸資金相當充裕。
除此,三級法院還認為,在東華市天興商貿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否認上述30筆借款的前提下,李亞華并不能提供每筆匯款或借據憑證;借據上的公章與至和科技的公章不符。
不過,許軍波以李亞華涉嫌私刻公章偽造借條為由,向東華市海元縣公安分局報案。法院亦曾寄望警方出面查實,但警方并未立案。
本案開始以李亞華撤訴而終,相隔不久,他又重新舉訴,直到二度進入省高法院,后被駁回,并裁定由李亞華承擔30萬元的二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