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臨波表示,經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認定,監控錄像中背景噪聲主要為電視中的人聲,對目標對象的語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間無法分離,因此不具備檢驗條件。既然是不具備檢驗條件又如何認定就是我說的。
同時,他還提到在庭審期間,自己的辯護律師曾請求合議庭播放會見期間的錄音錄像,開展法庭調查,卻遭到拒絕,自己的工作筆記也在審理中丟失。
沈東林和周臨波還表示,唐斌監視居住房間的監控記錄系警務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證據,由公安機關保存,如要調取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除了案件承辦人之外,其它人均無權調看,而唐斌是如何獲取到監控錄像的,辦案機關卻沒有進行追究。
對于獲取監控記錄的情況,案件當事人唐斌表示,取保候審第二天他返回監視居住的酒店,從被限制居住的房間拷貝了與徐寧會見當天的監控錄像。
唐斌說是之前看到他們從房間主機上拷貝所以知道在哪里。當時受到了徐寧等人的威脅,不掏錢就不讓出去。因為害怕,所以才在兩年后進行舉報。
沈東林和周臨波則表示,監視居住的房間只有攝像頭,不可能放置主機。且唐斌被取保候審之后,湯慶剛還在審查之中,監視居住點24小時有民警值守,不可能拷貝到錄音錄像。
經多地公安機關證實,監視居住點主機一般不會放置在監視居住房間,即便是臨時設備,也會加密處理,嫌疑人無法獲取到設備密碼。
由于認為在調查、審理中均存在問題,周臨波開始進行申訴、信訪。期間,周臨波獲取了更多有關周小健干預辦案的信息。
據周臨波提供的一段與天寧市檢察人員27分鐘時長的錄音顯示,檢察官曾向周臨波透露:“我雖然是你這個案件的主辦人,但是我原先覺得這個案件不應該這樣辦,包括后面的一些事情,主要是這個案件的幕后,有領導的批示。”
另外,周臨波反映,他的案件是由天寧市檢察院反貪局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以他的級別,還達不到由市檢察院調查,并指定異地管轄。
兩名民警獲刑,在天寧市公安系統引起了不少討論。
知情人審查相關案件材料后,都不認為周臨波和沈東林有濫用職權行為,時任明元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曾在該案的二審前找到周小健,希望能公正調查、審理此案,而周小健向其表示,聽取檢察院匯報后,認為確實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同時,天寧市公安局王副局長還曾親筆寫信給周小健,希望公平審理。
主要是一審過后,周臨波開始申訴、信訪。天寧市公安機關曾對相關證據、犯罪要件等進行過研判,并邀請比較知名的法學專家做了法律分析,均認為沈東林和周臨波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