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曹靜玟報警的當天下午,肖棟梁還沒有走出我的視線外,就被四名身著制服的警察戴上了手銬。
而當警察宣讀逮捕令內容,他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剎那,肖棟梁回頭悲愴一笑,眼神決絕,似是有種要與誰同歸于盡的念頭。
只是,這種恐怖眼神稍縱即逝,轉瞬化作死灰一般。
不知道為什么,看著肖棟梁蕭瑟的背影,我總感覺他可能知道了一切真相。
他沒有嘶吼,沒有掙扎。
說實話我很擔心,他越是沉默,我越是緊張。
很擔心他在號子里亂咬人,揭發曹靜玟的所作所為!
雖然所有證據都將矛頭指向他,但是...
我自己是清清楚楚,那都是經不起推敲的偽證。
一旦被有心人捏住把柄,曹靜玟投毒在前,我包庇做偽證在后,很容易聯想就是我倆鋃鐺入獄一條道,其結果就真成了苦命鴛鴦,雙雙對對了...
我很想做點什么,只要不牽連曹靜玟,寧可自己去背罪都行!
可是,警察暫時只認準肖棟梁,結果未明前,這多少還給了我僥幸逃脫的希望。
在這之后,我瘋狂聯系司法界的人,陳萬州我是不敢問,那可是邵家的御用律師,我找他詢問,那跟自首也差不了多少?
我找的是柳家麾下的金牌律師,名氣上也許不如陳萬州響亮,但考慮這種投毒案件不復雜,一般律師都能給我解釋清楚的。
說來挺諷刺,聽說我是柳憶美的前夫,對方開始有些謹慎,當了解不是財產糾紛而是投毒案,對方語氣一轉還挺客氣,為我詳詳細細解釋這投毒罪的定義。
都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白紙黑字寫的清楚,這民間俗稱的投毒罪,官方稱為投放危害物質罪。
在司法解讀中,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深遠廣泛。
一般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源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行為,且尚未造成重大受害傷亡的行為;抑或造成公共及個人財產重大損失,直接或間接造成被害人傷亡;抑或因投放行為間接造成被害人恐慌,被害任親屬家庭蒙受影響,都適用于此條刑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縱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少三年啊...
這要是擱在曹靜玟身上,三個月我都受不了!
拼了,以目前看光是栽贓遠遠不夠,努力讓肖棟梁閉嘴伏法才是重點。
做損就做損吧,老天有什么報應,都朝我一個人來吧!
結束與金牌律師的通話,我站在窗前,望著車水馬龍的街道,心里那叫一個六神不安,驚慌蹉跎。
想要操控一個人,必須操控他的心。
這個肖棟梁,到底什么東西是他最看重的呢?
錢,我也只能想到它!
假如我把錢自己的積蓄都給他,三十萬不到,能換來他主動背罪,沉默伏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