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復徵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馀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后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越二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衛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御史郝晉亦言:“萬歷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馀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凡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馳,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后,曰鼠尾冊,按而徵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責其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里甲祗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改貿,率至傾產。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即須用,編之里甲,出銀以市。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迨至中葉,倭寇交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於是里甲、均徭,浮於歲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