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馀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復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馀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馀石補之,馀請豁免。戶部終持不下。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馀撥存,曰存馀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陰予以輕。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
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馀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