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影視作品的版權,以及衍生品版權等權利,所有投資方都有權擁有,以及分得相應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還是加磅投資方。
但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資方對項目只有收益權,沒有任何決定權。而且如果影視作品有拍續集,那么第一部的投資方在第二部中有優先投資權。
說白了,投資享有版權收益和著作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電影所有資方都享有版權收益,但是并不一定擁有等比例的著作權歸屬。
只要你投資20%,20%版權收益是一定會有的,但能不能分到20%著作權歸屬,那還得看你對這部電影貢獻夠不夠大。
假設某公司對這部電影的貢獻僅僅只是出點錢,一般來說是不太可能拿到等比例著作權歸屬的……
傳奇人一方認為,當時吳景是把劇本的稿酬和他自己作為演員、導演的勞務報酬作為一個投資,計入到了電影的投資份額里面。
實際上他把劇本的版權價值和權益以及他演員、導演的酬勞做了個價,作為一種資源融入了電影的份額當中。這意味著所有《戰狼》的出品方是按比例享有劇本的版權權益。
不過吳景一方并不認同,劇本投入到電影里,并不意味著劇本的所有權利都被這部電影的出品方買斷了,具體還是要看當時的原著版權是怎樣規定的。
這樁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傳奇人敗訴,認為合同上既然約定版權歸屬于發起方為登峰國際、春秋時代和南軍藝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入的傳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權”和“損益權”,推翻了傳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應當被認定為著作權人的推定。
有一說一,袁華雖然嘴上說的好聽,相信吳景一定能勝訴,但也不是沒有為此做準備。
正所謂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再說現在有他這個蝴蝶煽動翅膀,誰知道這一世會不會有變數呢?
因此去年雙方簽訂發行保底合同的時候,特意讓吳景等出品方立下“軍令狀”:
合同約定《戰狼2》必須在2017年7月1日-8月18日之間上映,否則發行方華章影視有權單方面修改協議;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19年之前)仍未能上映,則需要返還之前的費用并支付10%的年利息。
其實這也是正常的,萬一這部電影沒法如期上映,那花大價錢保底發行的袁華不就虧大了嗎?
投資加上保底發行加一塊兒好幾億呢!萬一電影真的不能上映,那這筆損失算誰的?
吳景突然話鋒一轉:“那個,我想把這部電影提檔到27號……”
袁華沉吟道:“貌似……沒必要吧!”
這部電影目前暫定的上映日期是7月28號,但前世為了搶占先機,21日吳景突然宣布影片提檔至7月27日晚8點01分,表示用行動致敬1927年8月1日南昌起義的英勇壯舉。
這當然是個幌子了,如果真要紀念起義,那干嘛不干脆改檔8月1號上映呢,不是更顯誠意?
其實他就是想提檔一天,避開和《建軍大業》正面競爭。
多么諷刺,沒上映之前吳景怕的要死,根本不敢正面對抗,甚至不惜搞“臨時提檔”這種盤外招……萬萬沒想到畏之如虎的對手如此不堪一擊,多此一舉了屬于是。
正所謂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人家《建軍大業》比他做的還絕,在24日的首映禮上,片方宣布提檔至7月27日下午兩點。因此,《建軍大業》比《戰狼2》提前6小時上映,后來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