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紅霞也就是感慨了一下子,很快就將這件事拋到腦后了。
因為楊紅霞現在很忙,忙得不可開交,沒有多余的精力去關注連小雨的事情。而且,既然她選擇了通過盲投,將自己的簡歷投到這里,并且經過了正規的筆試面試,走到最后一關。
楊紅霞覺得自己還是需要公平對待的,至少在最后一輪面試的時候,給連小雨一個和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
等到連小雨最后真的競爭上崗了,才是楊紅霞該擔心的時候。
畢竟,連小雨“坑王”的外號,到現在還時不時的出現在《向往的院子》的彈幕里。
現在,先開會吧!
跟魔都映畫這邊的爭議,都屬于是正常合作范圍內的,對合同條款的一些拉鋸,這種事情除了費時間費精力,解決難度并不大,因為最終總會找到一個雙方都覺得比較合適的平衡點。
但是在面試新藝人方面,楊紅霞就明顯沒有了那種逐字逐句摳細節的耐心了。
一則是,現在想要進入娛樂圈的新人,已經不像是當年那樣,要完全依靠經紀公司,來為藝人開拓市場了。
相反,很多新人自身都是有自帶一些資源,或者是流量,才會開始嘗試進入這個圈子。
那些什么都沒有,只憑自己個人條件,只憑一腔孤勇就一頭莽進來的,不是沒有,是非常少。
二則是,現在的經紀公司和經紀合約,比十幾年前更加的靈活,也更加的多樣化了。
隨著藝人工作室的大量興起,新式的娛樂、經紀公司也緊跟其后,進行了自我改革和整合,能夠更加靈活的為藝人提供服務。
跟大眾想象當中不一樣的是,實際的經紀合同并非單一類型,并非是藝人的所有活動、資源都是由一家經紀公司掌控。
它也可能根據經紀公司代理經紀事務的范圍,而被通俗劃分為:全約,或影視約、唱片約、商務約、經紀約等。
也可以根據經紀活動是否由一家,或幾家經紀公司同時代理而劃分為:獨立約和分享約。
實踐中,可以根據藝人與經紀公司約定的代理經紀范圍,而擬定不同名稱的經紀合同,比如藝人將其演藝業務的所有經紀事務都委托給唯一一家經紀公司處理,則一般可稱為《獨家演藝事業推廣發展合同》;如僅將其影視表演方面的經紀事務委托給一家經紀公司處理,則一般可稱為《影視表演推廣發展合同》。
比如說,某藝人可以把經紀約簽在A公司名下,影視約簽給B公司,商務約簽給C公司。
這種合作模式既能分擔風險,又能資源共享,同時還能夠減小經紀公司對藝人的制約,給予藝人更多的話語權,同時也能幫助藝人更好的成長。
經紀公司本身也能夠專注于自己更加擅長的領域,而不會因為自己在不擅長的領域里的缺失,影響到藝人的發展。
這種模式,跟林泛與楊紅霞之間的合作關系很像,但是又有細節上的差異。
可是楊紅霞這一次要為公司面試的藝人,明顯不是這種模式的,而是要跟公司簽下全約的藝人。
楊紅霞非常明白,雖然現在自己跟林泛、跟夏言都各自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但是在外人眼里,自己跟林泛、夏言是分不開的。
楊紅霞一眼就能看出來,這些來到自己公司里面試的新人,明顯也是沖著三個人來的,想著一方面能夠享受楊紅霞這個金牌經紀人的輔助,一方面能夠蹭到兩位一線實力唱將的人氣,再一方面還能享用林泛的資源,比如現在正火的綜藝《向往的院子》,比如正在拍攝的電影《倩女幽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