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順治初,菉(lv)營兵兵種分騎兵、步兵(含戰兵、守兵);沿江、沿海設有水師。員額時有增減,一般為60萬。”
嘉慶時達66萬。實行募兵制,招募當地壯丁為兵。兵皆土著。一經入伍即編入兵籍,終身不改。遇有缺額,騎兵拔于步戰兵,步戰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無余丁乃募于民。
凡菉(lv)營武職副將以上選拔任用,由皇帝及兵部決定,其實權操于兵部;
參將以下,按月升選;
守備以上武官,采取升遷調動制;
各級官兵凡升遷,均實行回避制。
當時菉(lv)營兵的主要任務是分駐各省鎮戍,依所轄地域大小、遠近和險易,因地設官,因官設兵,列汛分營。
唯巡捕營駐京師(今北京),隸八旗步兵營統領。武器裝備、兵餉和待遇遠不及八旗兵。菉(lv)營的最高武職長官為提督,戰略單位為鎮,基本編制單位為營。營以上各級均設衙門,作為辦事機構。”
“清初統一戰爭基本結束后,朝廷為控制兵權,逐步實施“以文制武”,即以文臣督、撫監督和節制武官提督、總兵。”
各省視情設置數鎮,每鎮設總兵一員,總兵之上設提督,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各鎮總兵。巡撫兼提督者有權節制所屬各鎮。
巡撫、提督之上設總督,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巡撫、提督和總兵,為該區域的最高軍政長官。
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均各有直屬親兵,統稱本標,分稱總督標、巡撫標、提督標、總兵標,簡稱督標、撫標、提標、鎮標。
另有軍標,設于四川、薪彊等地,由將軍統轄。
標轄2~5營,分稱中、左、右、前、后營,居中鎮守,以備征調。
鎮轄協,由副將節制。協下設營,按地勢險要程度編數十人至千余人不等,以守備地名命名,由參將、游擊、都司、守備分別統管。
營下設汛,每汛數人至數十人不等,由千總、把總統領。提督以下將領只有統兵權,而無調兵權,其軍令受總督和巡撫節制,兵權歸于朝廷。
菉(lv)營兵參加征戰,均由皇帝另派經略、參贊大臣統領,其將領一般不予任主帥。兵員多臨時從各鎮中抽調,集中使用,致使兵不為將有,編組混亂,影響戰斗力。”
話已至此,曹七七索性多說了兩句:
“清朝武官的級別有正一品、從一品、正二品、從二品、正三品、從三品、正四品、從四品、正五品、從五品、正六品、從六品、正七品、從七品、正八品、從八品、正九品、從九品和未入流官職。”
總而言之,清代的官吏等級制度沿用了自漢魏六朝以來的“九品十八級”基本制度,每一品有正(舊讀zhěng)、從(舊讀zong)之別,如正一品、從一品。
此外還有超品官員,宗室不入八分輔國公、八旗蒙古王公和非宗室封爵伯以上的,都視為超品。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于從九品。
一般來講,清代的官制體系分為兩大類,一是地域體系,分為京官和地方官兩大系統。
1、清朝武官正一品:
武職京官:領侍衛內大臣、掌鑾儀衛事大臣。
武職外官:伊犁將軍、綏遠將軍、一二三等子太尉。
2、清朝武官從一品:
武職京官: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九門提督)、內大臣。
武職外官:外省駐防將軍、都統、提督、巡撫(加提督銜)
3、清朝武官正二品:
武職京官:左右翼前鋒營統領、八旗護軍統領、鑾儀使。
武職外官:副都統、總兵、盛京總管(副都統銜)、一二三等男。
4、清朝武官從二品:
武職京官:散秩大臣。
武職外官:副將。
5、清朝武官正三品:
武職京官:一等侍衛、火器營翼長、健銳營翼長、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冠軍使、王府長史。
武職外官:城守尉、參將、指揮使。
6、清朝武官從三品:
武職京官:包衣護軍參領、包衣驍騎參領、王府一等護衛。
武職外官:游擊、五旗參領、協領、宣慰使、指揮同知。
7、清朝武官正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