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隱葬法。龍脈到頭,氣旺已土,而余氣尚去。隱法,于氣深旺處立穴,放棺,不起墳。于受堂處,作一假墳,放水,立碑。亦生氣貫棺,不貫家。山水朝家,不朝尸之意。即內接生氣,外受朝堂之旨耳。
(3)兜葬法。穴有傾瀉,則勢不止。主傷小口,而艱于衣食。法當于數丈前,堆一小案。兜之,可救其失。
(4)裁葬法。龍真穴的,砂有微疵,可以裁取。
(5)明葬法。明堂團聚,而不舒暢,則頑蠢瞽目,衣食艱難。法令于穴前水聚處,開一深池,則光明軒豁矣。然可用于正局,不可用于零局。
(6)制葬法。貫龍結穴,鋪出姻褥,成平地火星。當于前開一方池,引隨龍水會之。擇吉方出水,則尖利之砂可制伏矣。
(7)蓄葬法。外堂寬闊,內堂又直出,終為美玉之暇。故筑壩蓄水,以聚其氣。
(8)清葬法。有等大地,入穴是一片牛皮,細審之,兩旁微分龍虎,中有微起脈氣。清其界水、明堂,則穴內生氣自旺,形喝“蝶撲梨花。”
(9)潴葬法。一泓箭射,定是孤寒。宜掘一大池,酷之,則直射之煞,脫矣。
控制山川之法,凡五:
(1)阻葬法。龍已結穴,而余氣復去,法當深鑿溝井,使山去之形有止蓄之意。形行則氣行,形止則氣止也。
(2)留葬法。龍有真穴,而去山不相回顧,則破其反面,堆其鉤腳,使去山有衛我之情,而妻孥無拗別之病。
(3)挨葬法。有兇煞惡水,或種樹造亭臺挨之,即仙家避劫意。
(4)招葬法。有吉水,而不入口,則除去其阻,有秀砂而不顯出,則削去其障。常有近案丑,而遠朝秀,削其近丑,以招其遠秀。
(5)席葬法。席者,有其地而無幾,無座也。設幾、設座,客之來即主之迎矣。其受穴出,澗大彌漫,故于前開一小明堂,兩旁開蝦須水會之。其外原基,即作近身龍虎本案,富貴便得法。與注相似,注以止氣,席以邀局也。理與招相似,招則去濁迎清。席則作主迎客也。
大動龍神之法,凡二:
(1)開葬法。刀仞山巔,靈氣為草木蒙蔽,雖有佳地,葬之不發。開法,縱火焚烈,使陽光照臨,陰暗潛消,富貴自得。
(2)鑿葬法。卜地首嘗泉,真龍穴的,而近地無泉者,當于少祖跌峽受胎處,左右各開一池,則龍神靈動,葬之發福。
如金陵疏準,而王業肇基。吳山開六井,而人文躋盛。皆是天氣動于上,而人為應于下。惟神明之師,乃能以應天也。此非憑空謬撰,只玄空捉定。
嘗見蔓之有瓜也,枝之有果也,其綿綿而累累者,本為保全其子實而廣大生生,非為供人食料也。而人之見之者,不食其蔓,不食其枝,偏獨食其瓜,食其果。是知,瓜果為至精美,至清新之品。山水之結穴亦然,當其未結之時,不知幾經陰陽之**,始有此一種固結莫解之真氣,凝聚于其間。不能必其頻為結,亦不能禁其永不結也。
天方寶貴,秘惜之不暇。夫豈為葬人計哉?而久之卜葬者,不葬其山,不葬其水,不葬其砂,獨葬其穴,是奪天地之精英,山川之靈秀,而以蔭先人者,蔭后人也。“魯頌”曰:“俾爾熾而昌,俾爾壽而臧”,吾為若人詠之矣。
宋淳熙時,民有兩造爭墓,其奪墓之人,因見旁有大地一穴,奪墓占山,預測志石,用火薰舊。陰下墓前,以為確據,后宮啟墓勘驗,依石判斷其人訟勝,遂塋新冢。時朱子善于地理者也,一日登新冢,而評曰:“此地不發,是無地理。此地若發,是無地理。”未幾,奪墓占地之家,俱滅絕,此地理又不勝天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