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
1、斬衰,“衰”(讀做“催”)就是指不縫緝的意思。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斬衰,是最重的孝服。
2、齊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斷處均可以收邊;下擺貼邊都在砸邊際。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齊衰”的禮制。
3、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4、小功,是輕于“大功”的喪服,是用較細的熟麻布制作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而穿的。
5、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這個檔次。
6、五服之外,古代還有一種更輕的服喪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記載:朋友之間,如果親自前去奔喪,在靈堂或殯葬時也要披麻;如果在他鄉,那么“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帶縛髻。
另外,服喪也是有區別的:
一、父卒為母,為繼母,母為長子,服期三年。
二、父在為母,夫為妻,服期一年。又稱“杖期”。服喪時手中執杖(俗謂哭喪棒)。
三、男子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已嫁女子為父母;孫、孫女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執杖,亦稱“不杖期”。
四、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齊衰時,男子戴喪冠,女子用喪髻。另有绖帶、繩履。商周時期已有其制。
《儀禮·喪服》:“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
秦漢以后歷代沿用,形制稍有損益。尊卑皆可服之。
《隋書·禮儀志六》:“皇后之兇服,斬衰、齊衰,降旁芬以下粥服。”
《明史·禮志十四》:“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使不”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并著為書,內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
民國時期仍有此制。
服喪時間主要為: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1、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2、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3、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制作的麻屨。
4、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此外,特意制定了“五服制罪”
西晉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則。
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五服制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范圍內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女干,處罰重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于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那五服在家族里,怎么算出五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