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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陳怡榮帶著自家的哈士奇一起去上班,既然決定要培養哈士奇成為一條安慰犬,自然要開始帶著它適應各種場合。
她也約了周杰……第三個案件的當事人來辦公室詳細談論一下他的案子。
陳怡榮所在的江城昌杰律師事務所蘇子長自然是來過的。說起來,蘇子長和昌杰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兼主任,陳怡榮的老師王昌杰是曾經的同事,他們大概屬于江城市的第五代律師。
很多老一輩的人,依然有一個習慣性的思維,認為律師屬于公務員。這是有著一定的歷史原因的。
我國最早是根據1954年憲法關于“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于1954年到1956年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師協會和法律顧問處,初步開展了律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在當時,律師稱呼為“人民律師”,與法院、檢察院同屬于司法體系。
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作了系統、詳盡的規定。根據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到這個時候,律師任然屬于國家公務員,拿的是公務員工資,并且接受法院的指派為當事人和刑事案件的被告辯護。
在這個時候的江城,這批律師是屬于第一代律師。他們當中的很多人并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培訓,多是由退伍軍人或者政府人員經過培訓后上崗的,但是他們卻有著豐富的經驗。
到了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將律師專門獨立出來,雖然還沒有脫離公務員體系,但是已經需要經過系統的學習和考試才可以持證上崗,這一批律師屬于江城第二代律師,蘇子長的父親是在這個時期從江城周邊的小城市自學法律并且通過考試成為律師的。
有意思的是,當時的律師需要學習《刑事偵查》、《犯罪心理學》等內容,律師有時候會充當偵探來研究刑事案件。
第三代律師和第四代律師分別是因為《律師法》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兩次修訂期間成為律師的人。在那個時候律師已經脫離了公務員的范疇,成為獨立的律師事務所,自負盈虧,不再聽從法院和檢察院的指派,自行代理自行辯護。
不過如果追源溯本,整個江城市的律師在最早同屬一家律師事務所——江城市律師事務所,而后這家律師事務所分為第一律師事務所和第二律師事務所。再后來律師制度改革,律師脫離公務員隊伍。國家允許律師自己組建律師事務所,江城的律師事務所才多了起來。
可以說江城市的律師,老一輩的都是同事,年輕一輩的都是同門師兄弟。
而蘇子長和昌吉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王昌杰屬于江城第五代律師,他們是在同一期進入蘇子長父親的律師事務所實習,做了五年的同事。
他們也是同時從原本的律師事務所脫離,創辦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成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和主任。兩者關系還挺不錯,經常互相串門喝茶約酒。
對于這里,蘇子長真是再熟悉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