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的話猶如利劍扎進何紅玉的心臟,也讓她明白破裂的母子親情已經不可能再復原。
甘棠補充道:“尊敬的法官,李威已經成年,他有自己獨立的決定權。李云花雖然才七歲,但是她的意愿也已經真實地傳達給法庭。為了孩子的成長,希望法庭能夠做出最公正的判決。”
庭前的調解會上,法官已經詢問過兩個孩子,兩個孩子均表達了與爺爺奶奶生活的意愿。
接下來的庭審,甘棠請到了村長作為證人,描述了李大國和何紅玉的恩怨糾葛。
這件案子,法庭之前法官就調解過好幾回,很多事實已經清楚。法官當庭就做出了判決:
“······
本院認為:
何紅玉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私奔,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對未成年孩子更是有遺棄的行為。何紅玉辯稱李大國有家暴行為,才致使她離家出走,由于沒有確定證據,本庭不予采信。
······
李大國的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它包括了李大國的喪葬費,對在世父母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撫慰金。扣除相應部分,剩下的五十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賠償金才轉化成遺產。李國軍、李梅、何紅玉、李威、李云花都為繼承法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
李云花一直生活在爺爺奶奶家,形成了穩定的感情基礎。并且李云花本人明確表示想和哥哥、爺爺奶奶繼續生活在一起。經過審理,我們認為李云花和爺爺奶奶生活最有力孩子的成長,因此判定李云花的撫養權歸李國軍和李梅。
何紅玉每月支付李云花五百元的撫養費,直至李云花成年。作為母親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李國軍和李梅不得阻擾母親和孩子之間的親情聯系。
······”
最終法院并沒有剝奪何紅玉的繼承權,這是甘棠早就預料到的。
法律對繼承權的喪失有嚴格規定,法官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不過這樣的結果已經是最好的結局,甘棠在開庭之前就已經和李家人有過徹底的溝通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