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啟3年開始規定各省具體份額,其中楚、桂、蜀、滇四省雜項收入同樣鎮壓用于奢安之亂,其它各省共定額181萬兩。
根據天啟3年的份額,雜項中包含的各項目如:衛所屯田的“子粒”收入,之前沒有參加遼餉田賦加派,現加收23萬兩。優免丁糧:明朝官員、有科名者、為政府服務的儒士、吏員等人分別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減免不同數額的田賦的特權,現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萬兩。
這顯然就是所謂的“向士紳收稅”。以上兩條實際上是繼續增加田賦收入。
平糴倉谷:平糴倉是地方州縣的儲備倉,平時每年入藏一定數量的糧、銀,饑荒時用于賑濟。現將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萬兩。
抽扣工食: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強制從民間調發,后來逐漸取消強制性,改為地方政府加收工資即“工食銀”,從民間雇傭。將“工食銀”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萬兩。
馬夫祇候:是將給地方官服務的馬夫等人的工資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萬兩。
督撫軍餉、巡按公費:各省的督撫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員身份到地方上辦差,本無直接的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調撥辦公經費,且督撫辦案有罰金之權,也可充當經費。
現將這些經費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萬兩。
這四條是中央從地方財政中爭奪收入。
房產稅契:房產交易稅,稅率2%,額征近29萬兩。
典鋪酌分:將各省的典當鋪按資產分成5等,每年分別征稅10-50兩不等,額征19.5萬兩。
這兩條可是向金融、房地產兩大暴利行業征的稅啊,又不影響“實業”。
準許民眾捐銀130兩買生員身份,未見定額。
生員可以不納丁銀,這實際是在出賣一種免稅特權。規定稅額很詳盡,然而地方財政能力有限,每年還是只能交上來60多萬兩。
到崇禎二年戶部開始做預算,把雜項重新規定為97萬兩,顯然是現實面前的無奈舉動。
這次預算把之前征不上來的“督撫軍餉、巡按公費”減去了,但崇禎四年預算中重新出現了這項,并開始征收“生員優免”40余萬兩,向之前仍然賦予免丁役特權的生員下手。
鹽課鹽課加征是天啟元年戶部主管遼餉的官員新餉司郎中楊嗣昌提出來的。
當時明廷使行“綱法”,規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認購鹽引。
本來商人在認購鹽引時就要交納“余鹽銀”,實際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戶、鹽田的控制權,反而將這筆錢轉嫁到商人頭上,現在認購鹽引時還要交額外的遼餉。
天啟3年遼餉數據中有“鹽引銀”32萬兩,就是天啟元年定下的數目。
天啟4年5月曾加征鹽課54.7萬兩,但這筆加征持續時間不詳,且后來敘述遼餉者都未提到這筆加征,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陸續的加征,實際數額不詳。
崇禎三年將之前的鹽課加征都歸入遼餉,并將額數增加到94萬兩。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設有鈔關,對過往船只根據載貨量進行征稅。
有的鈔關還同時征繳對商人貨物征收的“商稅”。
天啟元年在原額34.5萬兩的基礎上加征6.5萬兩,天啟5年增加2處鈔關,并加征13.5萬兩。
這算是天啟朝的后三年,遼餉中唯一一次增加的稅額。
魏忠賢征收工商稅,除了落在這13.5萬兩上,實在是無跡可尋。
魏忠賢指使人誣告徽商給人家“坐贓”沒收家產倒是有的,可惜那是為了修三大殿,本來就是另一筆不必要的開支。
約在崇禎2年,又增加5萬兩。
崇禎3年將總額加到了33.6萬兩。
隨后13年又加征20萬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