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判斷是否屬于自衛,不能憑空想象,事實就是當時被告,已經沒有受到任何的攻擊,她可以逃跑,但是她不能故意開車撞人,她開車撞人,就等于是在故意殺人,與自衛反擊,完全不構成關系!”原告方律師說道。
“我倒是要請問一下原告方律師,什么樣的情況下,受害人才有資格自衛反擊?”被告方律師問道。
“當然是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正當的自衛反擊了。”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被告無端遭到挑釁,差點被原告及其同伙,強迫發生關系,這種情況下,難道也不屬于法律許可自衛反擊的情況嗎?”被告方辯護侓師反問道。
“這當然是屬于,法律許可的,可以進行自衛反擊的范圍了,所以,原告的幾位朋友,被被告打傷了,并沒有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啊!”原告方辯護律師說道。
“但是被告在開車撞傷原告方天翼,韋大茍時,并沒有受到任何攻擊,她這個時候開車撞人,她明知開車撞人的后果,將會有導致被告人死亡的危險,仍然開車撞人了,這難道不是故意殺人,還是自衛反擊嗎?”
“照你這么說,你明知道別人要殺你,你還不能先動手咯,要等人家殺了你,你才能還手,人家殺了你,你都死了,你還怎么還手?那所謂的自衛還擊,豈不是成了擺設?”
“我是一名律師,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我便會遵照法律行事。如果被害人是在對被告進行性,侵犯時,被告當然可以自衛防守反擊了,即被是失手誤殺了原告,相信原告的家屬也無話可說了。”
“反之,原告被被告開車撞倒時,原告并沒有對被告,有實施侵犯的行為,被告開車撞倒原告,不是故意謀殺,又是什么?”
“我們甚至有理由懷疑,被告是在報復殺人。”
“我想請問,原告為什么要攔車,攔在被告的車前,難道不是想要,繼續對被告實施,未完成的侵犯行為嗎?”
“我想我們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原告當時是醉酒的狀態,也就是說,意識并不清醒的時候,他們這個時候,之所以擋在了被告的車前,完全是一種無意識的行為。”
“我想糾正一下,原告方辯護律師,根據我國的刑法明文規定,醉酒犯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不是說喝醉了酒,就可以強行侵犯女性的。”
“現在的問題是,兩位受害人并沒有對被告,強行進行侵犯過,自始至終,被告最多只是個幫手,在針對被告實施強行侵犯時,兩人也并沒有真正的動手,所有并不負主要的責任。”
“兩人在醉酒狀態下,所犯的錯誤,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
“大家都知道,醉酒會導致人的辯認控制能力減弱,這一點已為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認同,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酒后駕車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在辨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與正常狀態下實施的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應較小,道德非難程度也相應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