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點條,編制軍役狀,在此之前,家臣領主出兵多少,全靠領主和主家的關系而定,大家類似于松散的聯盟,但是分國法后,領主會根據你當地石高數,按照比例要求出兵。
多了不行,你是不是有二心?又或者有瞞報田產情況,少了的話根據具體天災**來判斷。
第五條,確立了家臣分級制度,嚴格規定了家臣和主家的義務與權力,確立了下級家臣為家臣的家臣,但是依然是主家的家臣,主家依然有權力進行命令。
有些繞口,總結來說就是家臣的家臣也是我的家臣,家臣聘用下級家臣不再隨意,需要向主家匯報,編制在冊。如果有隱瞞的情況,主家又會覺得,你是不是想造反?
第六條,就是小領代管。在此之前,領地不論大小,都是家臣的封地,但是在這條法令之后,低于一定比例的領地,主家就不再實際授予你了,而是給你相應的俸祿,當然這部分俸祿也是可以世襲罔替的。
通過以上六點,織田信長幾乎完全掌握了領內的經濟、軍勢、政治情況,使得他能在戰敗后快速回血,并且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爆出比敵軍更多的部隊。
也是憑借分國法改革,信長有了建立自己霸業的基礎。
但是這個分國法不是人人都那么容易推行的,作為信長盟友的松平元康(德川家康舊名)在1562看到織田家的強盛,也企圖進行分國法改革,最終引發了一向一揆,最后只能向家臣妥協。
知道德川幕府時期,盡管德川家有很多嚴苛的法令,但是他們執行的分國法依然是缺少了第三條、不完整的第四條的翹腳的分國法。
德川家對家臣領內的檢地全看家臣對主家的忠誠程度,以至于幕末出現了長洲百萬石幕府卻不知情等情況。
那么宇喜多家的分國法進行到什么程度了呢?在宇喜多直家下克上擊敗浦上景宗之前,宇喜多家和浦上家從來沒有進行過分國法改革。
直家掌權后,通過分布改革的方式,進行了領內同法度、同稅收、編制軍役狀等改革,使得宇喜多家的實力有了一定的增長。
但是直家的軍役狀改革是不完整的,因為他下克上的進程中需要許多豪族的幫助,因此對于這些豪族也多有妥協。
秀家第一次出陣上月,前來參陣的美作豪族就大多是自己根據自己上報的軍役狀自行出兵,直家沒有權利進行勘驗精銳程度與人數是否符合真實實力,只能勘驗人數是否達到了豪族自行上報的軍役數目。
有著德川家康珠玉在前,秀家也不敢來一場猛烈的改革,選擇溫水煮青蛙的方式,通過《四田法案》進行變相的分國法第三條田畝控制改革。
在改革同時,嚴格保護了領地豪族和領民的利益,并且出了獎勵政策,鼓勵豪族、農民開墾新田,保證豪族、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
在這些改革之中,有一條是秀家絕對不敢越雷池一步的。那就是秀家只要求與豪族55平分新開墾占田稅收到期后5年的上貢。
對于已經開墾的田畝,秀家不敢要求他們按比例上貢,依舊以最初的約定上貢稅收,不隨占田增加而增加。
秀家通過讓渡出一定的經濟利益,再加上秀家2年來常勝帶來的威望,使得領內豪族可以相對平緩的接受《四田法案》。
而秀家也通過《四田法案》掌握了領內的實際經濟狀況、人口數目,使得秀家的軍役狀的編制更加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