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準進口,并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印度仿制藥沒有得到政府的許可批準在國內銷售,在法律上可以判定為假藥。”
“根據我國《刑法》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這個當事人,不僅參與了印度仿制藥的銷售,而且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銷售,雖然沒有造成人體健康傷害,但因為涉案金額較高,在審判時有可能被判處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檢方的證據很充分,案情也很明了.....”
秦振偉說到此處,停了下來,看了看寧臻一,發現她那對清澈鑒人的眸子絲毫沒有變化,只好繼續說下去。
“而且,原告方阿斯利通藥業的背景深厚,司法部門在具體審判時也會考慮到涉外因素,辯護的效果恐怕不怎么好。”
寧臻一微微抬起頭,道:
“你的意思是?”
秦振偉不安地挪了挪腿道:
“雖然萬有公司與我們關系密切,但這個案子我們實在不好辯護,勝訴率也很低,我看還是別接為好。”
對于秦振偉的意見,寧臻一不置可否,她重新拿起桌上的案卷,輕聲道:
“振偉,司法上對假藥的認定是否存在偏差的可能。”
秦振偉微微點頭,拿出他下過的功夫說起。
“司法上認定的假藥,與我們通常認識中的假藥并不是一回事。根據國內法律,藥品的制作和銷售需要取得藥監部門的許可,沒有獲得許可的藥品一律可以視為假藥,但并不代表這些藥品在成分和效果上肯定存在問題,有些假藥(如印度仿制藥)其實具備與許可藥品同等的效力,并不是普通人認識中那種以次充好的偽劣假藥。”
寧臻一微微一笑,繼續問道:
“既然印度仿制藥并不是以次充好,成分和效果又沒有問題,為什么無法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為什么無法通過正規渠道引入國內銷售呢?”
秦振偉聳聳肩道:
“維護知識產權是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之一,泰瑞沙的知識產權歸屬于英國阿斯利通藥業,印度仿制藥侵犯了阿斯利通藥業的知識產權,這藥沒法在國內得到許可。”
寧臻一沒有表態,她繼續問:
“那為何印度可以公開地生產仿制藥,并不受知識產權爭議的影響呢?”
秦振偉想了想,答道: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取證難,質證不容易,要想在司法層面勝訴的話,需要投入的資金和時間是巨大的,等這個官司打完了,原研藥的保護期也差不多過了,大公司權衡利弊的話,大多會選擇放棄。”
寧臻一贊許地點點頭道: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權益,真正產生和完善也只是近二十多年的事,在涉及廣泛群體利益的領域,尤其是在經濟社會水平還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是否要執行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一直以來,都是法律界和政治界爭論的焦點。”
“一方面是年收入數百億的跨國公司,另一方面是成千上萬因病死亡和致貧的普通家庭,在事關人命的現實面前,我們法律從業者不能袖手旁觀,應該積極參與,為推動國家的法制建設,貢獻一份自己的力量。”
寧臻一不卑不亢,娓娓道來,她的聲音一如既往地清澈干脆,沒有拖泥帶水,但她話中蘊含著對法律與社會的思考,讓一向以律法精英自詡的秦振偉深感撼動。
不僅如此,寧臻一的話中里還飽含悲天憫人的情懷,令秦振偉自愧不如。
“您說得對,我們律師的力量雖然薄弱,但也要盡力維護社會公義,這個案子我接了。”
秦振偉站起身來,正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