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下車后,看到不遠處的白發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們一個警察,一個律師,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頭一樣。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臺上。
方木到的話笑著說:“從紀律上面說,我拿這份資料給你,是違反紀律的,你好意思提這么多要求。”
“好兄弟,兩肋插刀。”
張偉一把搶過老鄧頭方木手上的資料,其實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樁案子到底怎么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權。
很多人認為,作為親人,辯護律師應該有資格,有權利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具體的發展。
但是事實上并不是如此。
在案件調查當中,警察是不會跟家屬說很多的。
當然了,發生了什么,現場如何,還是給了解一下的。
這么做有好處,也有依據,我們國家法律壓根兒就沒有規定案件向受害人親屬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細節,就是說,辦案中,不告訴你們家屬也沒毛病。
至于律師。
如果要使律師能夠更好的介入刑事訴訟,最大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首先要給律師以辦案進程知情權,使律師知悉辦案的進程。
但綜觀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難看出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知情權的設定成了一個盲區。
使部分律師在收了案件后無法為委托人辦事而扣上了“不誠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后為了辦點實事去與“賄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師在“不誠信”和“賄賂”邊緣徘徊,或者干脆不辦刑事案件了。
我國形式訴訟法設定許多程序性的規定。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大都為辦案機關設定的程序性權利較為諸多,對于辦案機關主體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權利較少,而且過于籠統。
對于律師這一特殊主體,規定就更少了,其中辦案機關辦案進程的律師知情權表現的尤為特出。
從偵查和審查起訴的程序來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規定偵查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對案件進程有告知辦案律師的義務。
比如什么時候辦案期限的延長,什么時候偵查終結,什么時候退回偵查,什么時候撤銷案件,什么時候作出不起訴決定,什么時候又提出撤訴了等等,律師無法得知案件期限延長,什么時間已經偵查終結,什么時候退回偵查,什么時候審查起訴結束,……
這樣一來,會使律師承辦的案件一時摸不到頭緒,案件究竟到哪個機關,處在什么程序。
如果委托律師的就是辦理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的話,從律師辦完的案件的卷宗當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時候已經結案。
收了案件的律師在沒有這種案件進程知情權保障的情況下,很難正確的向委托人匯報情況。
加之許多諸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權都不能實施到位的情況下。
委托人就開始懷疑律師的能力,甚至認為律師收了錢不辦事,是社會騙錢之流,把律師列為“不誠信”之列。
在這種狀況下,有一部分律師為了自己提供能夠更好了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通過非法定程序設定的權利的途徑進行了解,甚至有律師就鋌而走險,用“賄賂”私下換取了這種案件進程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