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看卓振風一副文弱書生的樣子,還以為他很好收拾呢,
他剛才就幻想著:自己一拳把這個弱雞書生打翻在地上,眾多美女一起鼓掌為他喝彩的場景。
甚至還幻想著:這個男人被自己打翻在地上,就算對著自己苦苦求饒,他也會一腳踢開……
哪知道這個男人看起來斯斯文文,兇狠起來那么嚇人的。
自己這次真是丟臉丟到太平洋了。
他的表情扭曲,不是因為心里氣憤。
而是因為手腕真的疼得厲害,沒辦法才齜牙咧嘴。
卓振風的原則一向是: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人若犯我,扔到監獄,
人再犯我,斬草除根。
香港做律師就是有這點好處,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告上一告。
連離婚這件事都要上法庭,就知道香港人民多么需要律師。
不管你是協議離婚,還是有糾紛的離婚,
只有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了,才是真的離婚。
而香港人最喜歡的就是“走法律途徑”。
就是上法庭。
上法庭的就跟你去縣衙大門口敲鼓一樣隨意。
在普通人印象中,香港打官司要花很多很多的錢,似乎一般老百姓就打不起官司。
其實這個觀念,也對,也不對。因為香港打官司,其實就訴訟費(案件登記費)這一塊來說,便宜到你無法想象:
不要就九萬八,也不要九千八,只要1045港幣,而無論案件金額有多大!
在香港,要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有兩種方式:
傳訊令狀和原訴傳票,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以傳訊令狀方式提起的。
而對于傳訊令狀方式提起的案件,和內地迥然不同的是:
香港法庭僅僅是是固定收費1045港幣一件案子,
而不是像內地一樣,按案件的金額來收費。
但為什么卓振風一張口就是十萬元律師費呢。
那一件案子,律師要收多少錢呢?
換句話說,律師要工作多少個小時呢?
這個答案真沒準。
因為要看對方是否出庭,是否答辯,開庭幾天。
對,是開庭幾天!
內地法庭開庭通常當天就結束了,多數情況下半天就ok。
但是香港法庭開庭一個星期到兩個星期都是常見的。
就像香港的高考,一考就是一個月,而內地的高考也就三天。
大概說個最簡單的情況,就是對方不出庭不答辯不上訴,三不的情況下,原告方要出多少律師費:
第一步,原告總得找律師咨詢吧,咨詢的目的請律師對案件進行一個整體的評估。
然后律師給出意見,這個官司是否值得起訴,有沒有勝訴的可能等。
因為香港法律的制度本身就有遏制濫用司法資源的作用所以在起訴前這一步是少不了的。
律師在這一階段會工作最少3小時,多的話可能20小時以上。
第二步,如果原告決定起訴,那么就是律師開始寫各種起訴的準備文件了,這個階段,大概10個小時是最低的了。
第三步,起訴以后,如果被告不出庭,不答辯。
那么法庭作出缺席判決,這個就是最簡單的事情了。
律師工作時間大概10-20小時就可以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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