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吃完飯,就洗了澡回房休息。
蘇青橙拿出手機看上一期林老師的普法視頻。
那幾天忙著合唱團的事匆忙上傳了都沒時間好好看看。
林老師講了上次留下的作業,就是那個十二歲女孩牽狗出去玩,結果狗繩把老人絆倒身亡的案例。
問狗主人李四及其女兒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
林老師做了很詳細的分析。
“首先,從刑事責任上來看,這是一次意外事件,無需人擔責。
刑事責任必須有犯罪,犯罪的話有構成四要件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
而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即是故意或是過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人也就是李四并沒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后果,卻依然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門口,事先并沒有預料到這個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
第二,狗主人也沒有過失。過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后果,因為過于自信而仍然為之造成危害后果,或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后果,卻沒有預見到,從而造成危害后果。
而本案李四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人的后果,也不是因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所以這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沒有過錯。
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李四的女兒才十二周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體條件,也不需要責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牽狗的人是成年女性,她看見老人被絆倒還逃跑的情況,明知老人傷勢嚴重,不及時救助會死,仍然逃跑的,就涉及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如果該女子認為老人雖然受傷但不至于死亡,于是逃跑,就涉及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也許有人會說,剛才不是說了是意外,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怎么又要了
那是在講狗撞老人之前和之時是不用承但刑事責任的,因為那不可預見。
可是撞倒之后會產生一個救助義務,如果成年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好在這個案例中孩子才十二歲,所以沒有這個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方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關于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是老人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意外被絆倒身亡,所以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老人故意去毆打狗,造成狗繩絆倒他,那動物飼養人連民事責任都不用承擔。
而本案中牽狗的女孩只有十二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她造成的他人損害,應該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她在刑事責任上沒有過錯,在民事責任上卻是有過錯的。
也就是說老人的家屬可以向她的監護人提出民事賠償。
至于賠償多少就由雙方協商”
蘇青橙看著視頻,聽著林老師抑揚頓挫的聲音,還沒等看完就睡著了。
岳景城想問蘇青橙明天什么時候去醫院,在外面敲了敲門,明明聽到里面有聲音卻沒人應。
推開門看了看,蘇青橙拿著手機已經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