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里,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后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著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里,之所以被騙了這么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后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于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于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發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谷,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后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后,“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于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于在土地兼并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為主要的放貸群體。
宋人袁采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里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于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面性,到了宋代,已經發展到“鄉間無典肆,民必無以春耕;城市無典肆,命案即將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從“官不為理”,發展到了“官為理索”,政府還要幫富人管理貸款回收。
其結果就是官商勾結。
該不該治理,當然該治理。
土地兼并的案例里,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有法律規定鄉村欠款不能奪土地耕牛作為賠償。
雖然執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監督問題,不是立法問題。
欠逋,農人欠朝廷的每年應納的賦稅,那才絕對是一大幫兇。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并沒有減少農人多少負擔,因此也就并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雖然能夠替國家充實國庫,但是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反而會導致兼并加劇,農人負擔更重,生產效率降低,社會矛盾激化,反對聲音過大等諸多問題。
如果這么干值得那也好說,可問題是,真的值得嗎?
在蘇油這個有著后世金融觀念的人眼中,這么干相當不值得。
后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業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納閑散資金,將儲蓄和收入變為資本,形成貸款投放到社會生產當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錢的團體,他們的錢加起來,比內庫加國庫還要多出無數倍,這部分的錢財不去想辦法掏出來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們的投資渠道,將國家用于糧食儲備和糧價調控的常平倉、廣惠倉做本拿去投資,還有比這更加拙劣的理財之道嗎?
只要是金融行業出來的人都知道,貸款是有風險的!貸款風控是每家銀行的生存之本!
幾乎所有銀行,都是吸金巨獸,但是可以說幾乎每一家銀行的倒閉,都跟風險控制有關!
而最大的風險,就來自不良貸款!
國家來坐這個莊,出了風險怎么辦?唯一的解決之道,在后世有一個非常貼切的形容——割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