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源種居民物權法:源種的私有財產,只有部分受到法律保護。只有西元洲聯邦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分配給源種的財務,才會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除此以外,其他產物,均屬西元洲聯邦政府,或轄區企業所有。
其中,對住房和車輛,做了特別說明。源種無權自行購買住房和車輛,住房只能由,當地政府的源種管理機構,以長短期租賃的方式,分配給源種,車輛也是如此。
五、源種居民教育法案:源種居民的未成年后代,不得享受西元洲聯邦政府的一切教育資源。不允許進入西元洲聯邦政府轄區內的,一切教育和培訓體系,接受教育和培訓。
但,這里不包括,源種居民被雇傭企業,自行開辦的,針對成年源種居民的,基礎和專業技能教育和培訓機構。但,這種教育培訓機構,必須有西元洲聯邦政府,教科屬認發的,相關資質和法律許可文書,才能夠針對源種居民開展招生,教育和培訓。
除了以上這些,還有很多針對源種其他的如:行為條例,社會保障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條款,就算是讓太史言,這種有過法律意識,但越來越淡薄的人,來理解這些法律條款、條例和規定。都能察覺到這些法律中的不公平性,和對源種的嚴重歧視。
就拿源種居民的生育法和教育法來說:未成年時,不給接受教育的權利。成年后成不了源種,就要被驅逐。這不就是逼著源種居民的后代,只能繼續成為源種嗎?而且,是那種沒文化的源種。以便于聯邦政府,對他們的統治。這些法律制定者們,用心何其險惡?
不過,他們針對太史言,開放的這些特權。是因為他的特殊性,給了他一定程度上的尊重。
第一、人權法案中,向他開放了可以從事聯邦政府,公職職務的,工作參與權。也因此,就有了因職務產生的,在他職務領域內,對政府事務的管理,和建議的權利。但,這并不代表,他有對政府事務的監督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還開放了,在面對司法案件時,擁有和聯邦政府公民,同等的人身權利。
第二、把源種居民的物權法案,向太史言全部開放。在這一項上,太史言可以享受,和西元洲聯邦政府公民,同等的權利。
基本上,主要的就是這兩項,其他的關于,太史言可以進入聯邦政府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自由出入,聯邦政府公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場地等行為條例,也是一些細枝末節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