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官府修渠灌溉,林地成為上田,王生以購田與實際不符為由,要求李生補差價十貫錢。
李生不予理睬,王生未提起調解,直接將李生告上縣衙,認為李生違約在先。
縣令最終判兩家簽訂契約無效,且罰王生兩貫錢。
李生服判。
問此案判決是否合理合法?若是考生為縣令,該怎么審理此案。
這道題的具體內容和范寧記憶略有出入,范寧記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釀酒贈鄰居,鄰居飲酒過量身亡,告之縣衙。
不知哪個環節出了差錯,實際考題和歷史記載不符了。
但這道題同樣是考《宋刑統》,里面涉及到很多條款,比如契約簽訂,林地改農田,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
甚至還有上訴流程,有沒有鄉紳調解等等。
由于題目比較含糊,考生需要展開想象,進行各種可能性的邏輯推理。
這道題看似簡單,但實際很難,尤其是第一個問題,此案判決是否合理合法?
這里面至少涉及到《宋刑統》的七八條規定。
甚至還埋有地雷,比如題目說,兩家私下簽訂林地轉讓契約,一個‘私下’二字,就給人一種不合法的感覺。
實際上,鄉民簽訂契約的方式,《宋刑統》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示,官府就應該認定契約合法。
再有就是鄰居認為李生違約在先,明明轉讓的是林地,李生卻把它變成上田,違反了契約。
但《宋刑統》只是明確規定甚至改變官田用途,需要事先報官府批準。
至于私田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既然沒有規定,那所有權屬于誰,誰就有權改變土地用途。
范寧認為王生是因為土地款還沒有付清,土地所有權是他所有,李生屬于違約在先。
但《宋刑統》卻規定得很清楚,土地權屬變更和付錢沒有關系,只要官府土地備案變更,特殊情況以契約簽訂日為準。
而這道題說得請很清楚,因為是無主荒地,那么官府應該還沒有相應的地契,這就屬于特殊情況,就應該以雙方簽訂契約為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依據。
而縣令的判決卻是契約本身簽訂無效。
這應該和官府土地備案變更沒有關系,而是縣令認為王生開墾無主荒地十畝,不能成為自己的土地,所以不能轉讓。
但《宋刑統》中有明確規定,開墾荒地十年,即可視為己有。
說明縣令還是沒有吃透《宋刑統》。
第一道題就可以回答了,縣令的判決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他范寧是縣令,又該怎么判決呢?
范寧沉思片刻,便提筆在草稿紙上一條條寫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