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林某某對被害人的死亡沒有預見的義務和能力,故林某某對被害人的死亡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即不能客觀歸罪。
第二種意見:林某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林某某實際上在主觀方面有兩個過失,第一個過失即其駕車撞傷白某某的過失;第二個過失即林某某作為在本地工作的人,應該知道肇事地點位于當地交通要道,
來往車輛頻繁,也應該清楚事故發生時間為晚上8時左右,在雪大路滑夜晚能見度低、不斷有車輛經過的情況下,應該有義務預見到被害人被其車輛碰撞后倒地不起,若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很可能受到來往車輛的再次撞擊或碾壓。
但林某某卻為了逃避責任而駕車逃逸,任由被害人倒臥在機動車主干道上并被大雪埋沒。此時,不論其主觀上是疏忽大意沒有預見,還是已經預見到危害后果而輕信可以避免,
其主觀罪過均為過失。在客觀方面,由于林某某的不作為,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處于極度危險狀態,并因此遭受了王某某等人駕駛的載重汽車的第二次碰撞、輾壓,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確定發生。
因此,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案件評析
本報征詢了幾位法律專家的意見,他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林某某駕駛寶馬越野車將被害人白某某撞倒在地后,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這就意味著林某某對被害人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該救助義務自然包含著一種預見義務,即如果不及時對被害人實施救助,被害人可能會由于傷情嚴重或者被過往車輛二次撞擊、碾壓而導致死亡。
但林某某作為一個意識健全的成年人、一個具有生活常識的本地工作者,在應當救助、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駕車逃逸,在逃避其法定救助義務的同時,也對其預見義務采取了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
因此其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正是由于這種過失,導致被害人在天色已晚、風雪很大,車流較多的情況下被遺棄在主干公路機動車行車道上,
最終被王某某等人駕駛的載重汽車二次碾壓致死,因此被害人白某某的死亡與林某某的過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綜上所述,林某某主觀上存在過失,客觀上導致了白某某的死亡結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以上是關于案件的客觀報道。可惜的是,郊區法院在最后判決時,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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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了第一種意見,判了林某某三年徒刑且緩刑三年。這樣,已經被拘留了幾十天的林某某經過法院審理卻獲得了自由。
判決之后,被害人白某某親屬蒲英子立即表示不服判決,請求上訴。據悉,中級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