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牧誓有云“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說的乃是周武王伐紂的故事,其中白旄是用牦牛尾為飾的軍旗,而黃鉞則是以黃金為飾的斧鉞。此二物代表著的是天子的權力,亦是喻有征伐之意,正是應了孔夫子的那句“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理念。
奈何,不似周天子直領疆土之有限,秦漢乃至是此后的中央王朝其疆域面積都要遠超于三代。作為天子權力的擁有者皇帝不再可能通過巡視各地來維系皇權對地方的掌控,還要防備著其他對皇位存有覬覦之心的人物得以通過奪宮的方式來篡奪皇位,更要防止地方勢力權威過重而導致地方割據。
于是,作為折中的選擇,皇帝便要常年坐鎮皇宮處理國事,地方上的權力也不能過大,但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事務又須得人臣擁有極大的權柄之時,便以賜物的形式授予負責的官員以暫時性和特定性的權力。而這些賜物,比如張騫出使西域和蘇武出使匈奴時的節杖、比如自漢武帝授予衛青而始幾乎歷朝皆有的尚方劍、再比如王命旗牌和金銀令箭、自然也少不了在諸般賜物中權力最大的黃鉞。
尚方劍一物,陳凱當年出任漳泉潮惠四府巡撫之時便已得到了明廷的授予,擔任廣東巡撫和如今的粵贛總督期間,亦是如此。這本就是明朝中后期在任命諸如巡撫、總督之流的封疆大吏時的慣例,為的就是讓這些封疆大吏可以更好的節制地方三司文武。
明制,尚方劍可以對五品以下官員行先斬后奏之權,也就是說手握尚方劍的官員可以暫時繞過漫長的三司會審和皇命的奔波于途,對五品以下官員先行處置。但是,事后需要報備,報備后皇帝和朝廷的調查若是證明處置無誤也就罷了,若是被證明處置有誤的話,那么行使了這項權力的官員一樣要受到處罰。
另外,尚方劍之類的天子賜物的管轄范圍是不分文武的,統一按照品級來判定是否有權處置。這也恰恰就是袁崇煥擅殺節將的“擅”之一字的由來之一,因為當時的毛文龍是欽差平遼便宜行事,東江鎮總兵官,掛征虜前將軍印,左軍都督府左都督,正一品武將,并不在尚方劍先斬后奏的權利范圍之內。
而袁崇煥是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督師薊鎮、遼鎮,登州鎮、萊州鎮、天津衛四鎮一衛軍務,正二品文官。以二品文官動用尚方劍處死一品武將,而且還是個同樣擁有尚方劍,并且不在其職權管轄范圍之內的持節武將。如此嚴重的越權違法行為竟然并沒有立刻受到處罰,反而是得到了崇禎的背書,一直到了皇太極破口殺到了北京城下之后才秋后算賬,算的還不是擅殺的賬,而是謀款的賬,擺明了就是如果袁崇煥平遼成功,那么再大的罪責都可以一筆勾銷,這簡直就是離譜他媽給離譜開門離譜到家了。
明朝武將失控由此而始,因為坐在皇位上的那位明確的告訴了全天下的武將,哪怕是品級全國排名第一的武將,文官也可以擅自處死并不受懲罰。既然遵紀守法已經保護不了他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了,那么他們就得學會自保。如何自保,唯有握緊了刀把子才行
但是,如果在崇禎元年七月崇禎賜予袁崇煥的不是尚方劍而是黃鉞,并且是假黃鉞的權力的話,那么這個事情的性質就會完全不一樣了。
賜予臣子黃鉞在這項制度日趨成熟的晉朝分為四檔,其中權力最大的便是假黃鉞,不光是可以殺死二千石以下官員,更可以處死同樣持有黃鉞的另外三檔即假節、持節、使持節的節將。
假黃鉞幾乎是等同于監國,權力之大足以令皇帝本尊為之膽寒。中國歷史上這項權力僅在魏晉南北朝那段君不君臣不臣的紛亂時期有過比較多次的賜予,受賜者大多不是一時之權臣,就是篡位預備隊。如果袁崇煥獲得的是假黃鉞的話,莫說是先斬后奏個毛文龍了,就算是把徐達、常遇春都先斬后奏了都夠用。
然而,袁督師是沒有這個機會的,可李晉王卻有。如果陳凱沒記錯的話,有明一朝只有李定國擁有過這樣的權力。就在遮炎河之戰前,永歷皇帝便賜予了李定國假黃鉞的權力,以節制勛鎮文武,而李定國憑此權力憑此權力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加封土司都督羅大順為龍平伯,命其統本部兵馬去進攻新添衛。
陳凱此言即出,李定國仿佛是被針扎了一般一下子便從座位上站了起來,投過去的目光中更是滿滿的不可置信。這與方才的無比信任簡直是判若兩人,可即便是如此,陳凱卻仍舊是坦然的微笑著,仿佛這里面兒并沒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陰私一般。
“這是大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