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只有辦事衙門不同,同樣都屬于刑部警察司管轄,一樣從財政部拿俸祿,聽命于所在官府的行政主官,必要的情況下動用強制力執法。
作為郡守和縣令的爪牙,是郡守和縣令在行政部門說話聲音響亮的重要推手。
不過很多地區因為管理到位,國家初定,在籍戶口人人都有土地,都在耕種土地,沒有什么流民地痞,所以地方狀況較為和諧。
一般來說不會有什么作奸犯科之人,需要他們動用武力強制行動的次數不多。
警察也不全是為行政長官服務,他們本身也有職責。
根據規定,每二十個警察算作一個警隊,設置一個警長,每五個警隊設置一個警司。
警察的職責是巡邏治安,抓一般的民事罪犯。
魏帝國建立早期,作奸犯科者少,犯罪率低下,大部分警察大部分時間并沒有罪犯可抓。
所以他們也不會攜帶鋼刀弓弩等能致命的兵器,一般也就帶一根制式木棍,展示一下自己的存在感和威懾力,或者干脆不帶,以示親近。
很多警察的日常任務也就是上街調解一下鄰里糾紛什么的,實際上是一個類似于親民官的身份。
因此這些警察在上崗之前還被統一集合學了一段魏帝國的民法,讓他們多少懂一點法,處理糾紛的時候有法可依。
只有當真的出現了需要暴力解決的事情,警察才會在行政長官的命令下集體出動,攜帶環首刀、弓弩等可以殺人的兵器,使用暴力。
但是這樣做的次數非常稀少。
朝廷有規定,縣令和郡守需要動用警察進行強制行動的時候,必須要在事后寫一份報告提交到刑部警察司以為備案。
報告要詳細的寫明白他們動用警察力量強制性辦事的原因、目的、過程以及結果,辦事的地點,時間,動用警察人數之類的,不能有疏漏。
這一類卷宗刑部會定期審核,要是什么地方有問題有違規的,行政主官就要被刑部的地方分部官員上門請喝茶。
視情況而定,喝茶的次數不一,嚴重情況下刑部甚至可以暫停縣令、郡守的職權,向上級反饋,進一步展開調查。
到這個程度,郡守和縣令就很危險了。
如此,限制縣令、郡守利用警察力量做私事,或者肆意妄為,作威作福,動輒欺凌弱小,欺壓民眾或下級官吏。
刑部和財政部的介入也讓警察無法成為地方行政長官的私人打手,無法讓地方行政長官在他的轄區內一手遮天,抗拒中央。
所以地方的縣令、郡守懾于中央刑部的威壓和問責,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勸誡就勸誡,能調解就調解,盡量不會動用警察強制辦事,使用暴力。
當然,突發情況下如果對方暴力對抗,不守規矩,那不需要行政長官下令,一個警長就能下令自己的部下當場使用暴力強力鎮壓。
司馬懿做了三年縣令三年郡守四年都護,加在一起,一共也就以行政長官的身份下令警隊出動暴力執法三次,都是事出有因,不是因為私事。
當然,因為每一次都有人員傷亡,所以每一次都寫報告寫的很痛苦,事后還要被刑部官員以回訪的名義做二次詢問,確保司馬懿沒有動用警力做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