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廷倒也沒有只是讓李素去看九龍改制失敗這個前車之鑒,而是簡單的向他介紹了各國殖民地的情況,作為海外事務部的美洲專員,趙文廷也算是封疆大吏的級別,對各國開拓海外都有了解,而對于歐洲國家來說,殖民地不能成為國家財政的負擔也是鐵律。
帝國開拓海外有兩種辦法,一個像是非洲、婆羅洲等打著開發公司名號的殖民公司,帝國僅僅是授權,就可以在其中占據不小的股份,而權貴階層也有投資,國內大城市的中產階級也會購買股份,幾乎就是全民殖民的辦法。
第二種也就是國家行為了,環繞印度洋的諸多行省和北海三省都是帝國海外開拓的典范,這是國家財政所支持的開拓,利用強勢的軍隊直接消滅土著的政權,奪取土地,掠奪土著成為奴隸配合發配來的犯人一起,進行強制勞動,改造土著的居住地,讓當地適應大規模移民,然后利用明清戰爭等本土內亂的機會,大規模遷移甚至強制遷移百姓前往海外,安頓發展,結合當地的氣候,發展相應的農業畜牧業,繼而誕生各類工業手工業。
顯然,前期的成本幾乎全部由帝國財政承擔,然后帝國把這些成本通過戰爭的手段轉移給土著,而無法轉移的財政壓力則是來自帝國在傳統漢地進行戰爭勝利的斬獲。只不過隨著帝國確立,這種方式也就終結了。
兩種方式奠定了帝國在海外的領地,之后的開拓都是在這個基礎上進行的活動。
這只是帝國,而對于歐洲幾個殖民國家,英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與荷蘭是主要的殖民國家,其余的國家諸如瑞典等雖然也有海外領地,但不值一提,有些索性直接被吞并。
西班牙人是強盜,法國是宗教瘋子,葡萄牙人是冒險家,英國是企業家,荷蘭是貿易商。這幾個身份就能簡單概括這些國家的殖民特點。
荷蘭人是商人,他們不會大舉移民海外,實際上,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就只有兩百萬人,也沒有大規模移民的基礎。荷蘭人喜歡控制航道上的島嶼、河流入海口等地方,修筑堡壘和港口,進行貿易活動,雖然也有征服土著進行奴役的歷史,但并非殖民的主流。荷蘭殖民都是公司行為,國家財政根本就沒有投入,尼德蘭政府非但不保護海外殖民地,甚至在有時候出如在第二次英荷戰爭中,明明打贏了,卻把在北美洲的新阿姆斯特丹賣給了英國,而這塊殖民地就是后世的紐約。
西班牙人的海外殖民地,其實與其國內的國王領地是一個級別的,西班牙和法國一樣,把殖民地當成海外的領土,而在另一種程度上,西班牙的海外殖民地又是國王的私產,殖民地所有的礦產,出產的五分之一屬于國王,所以,西班牙國內的稅收,殖民地都有,沒有的種類,殖民地也有。
從西班牙運到殖民地的貨物,本國生產的稅率百分之九點五,西班牙加工的外國產品,百分之十二點五,外國產品的稅率是百分之二十九。而殖民地的礦業除了繳納皇家伍一稅之外,還要收礦區使用費、附加稅等。而殖民地的一切買賣都要收百分之四的商品稅,而印第安人成年人還要征收五十二兩白銀的人頭稅。而土地出產的一切東西,都要抽十分之一作為教會什一稅,當然,例如贖罪券這類玩意的剝削就不勝枚舉了。
而酒類、鹽、水銀、紙牌、火藥、煙草、香料都是國王專賣,由商人承包的。當然這還是有法律可以查詢的種類,每次本土大戰,西班牙國王都要求殖民地的鄉紳獻金,西班牙殖民者對殖民地可謂是敲骨吸髓,但這并不代表西班牙能從殖民地獲得大量財政收入。
西班牙本土有六百萬人,而殖民地統治了超過兩千五百萬人,但實際上,殖民地僅僅能西班牙財政不到百分之三十的收入。在最巔峰的1598年,殖民地也僅僅向西班牙了相當于帝國六百七十萬兩的財政收入,但絕大部分的年份,都不超過四百萬兩,最少的年份在一百六十萬兩,而這些錢往往不會用作西班牙財政支出,西班牙雙船隊從殖民地帶回來的貴金屬,大多數時候只是在西班牙港口稍微清點一下,直接運到荷蘭去,作為西班牙王國還債的利息。
要知道,在剛剛進入十七世紀的時候,西班牙王國擁有大約兩億兩白銀的債務。每年要拿一半的財政去還利息,是利息,而不是本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