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宋亡之后才批量出現的“包公戲”,實際上跟宋代司法制度已毫無關系,頂多只能反映元明清時期的一部分司法觀念與實踐而已。借助“包公戲”批判傳統司法模式是大而無當的,因為“包公戲”實際上遮蔽了發達的宋代司法文明。
不過在趙昺這個現代人看來,盡管宋朝依據分權的原則,從功能和機構兩個方面,建立了以司法系統自我監督糾錯的司法內部的監督機制,以及為防止弊端,或在發現審判錯誤后啟動的司法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但是,宋朝刑事審判監督機制也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其正面作用亦不應被夸大。
首先,宋朝實行刑事審判監督機制的目的在于追求裁判結果的正確性,但在實踐過程中往往出現法外執法現象,在制度層面上為行政權干涉司法了機會,反而導致了司法的不穩定性。其次,在司法不獨立的情況下,司法公正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法官既是司法系統成員,又是行政權力系統成員,行政管理權與司法管轄權相混淆,同時又相互滲透,使司法容易偏離法律,在法治中摻雜著人治的因素。因此,宋代刑事審判的監督制約機制雖然促進了司法的公正,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
趙昺作為這種政法合一制度下的最高統治者,天然的具有了對司法的決斷權,也就是說擁有死刑的最好核準權。當然對死刑的核準權也有例外,在宋代初期,基于當時的特殊社會背景,規定州級審判機關對于死刑案件具有定判權,不必報請中央核準。中央刑部只在死刑執行完畢以后進行事后復查。
但自北宋中期以來,死刑案件必須由提刑司詳復后才能施行,州級機關不再享有終審權,并逐漸形成為一種制度。該做法一直沿用到南宋。除非遇有緊急情況,才暫時賦予知州以死刑終審權,免予提刑司復核及報請皇帝的終核。
趙昺在反攻江南時,為了能迅速穩定局勢,也曾將這種權力下放到府州,對那犯有叛國罪及惡行案件的罪犯可以不需報請便執行死刑。但是在局勢穩定,各級政權和機構健全后,便及時回收了死刑最終核準權,可同時也給他帶來了不小的工作量,也讓他的心情不大好,畢竟能送到他案前的都是窮兇極惡之徒犯下的罪行,對他純潔的心理還是很有影響的
太后回宮后,每日清晨請安便又恢復了,再者今天逢五還要參加朝會,趙昺即便想睡懶覺也不可能。他昨晚直到子時才睡,起身后不免精神有些萎靡,簡單洗漱后就會同了一班后妃前往太后寢宮請安,大家都知道陛下近日由于元妙大師的離開心情不好,也不敢多言,讓氣氛有些沉悶。
“官家”
“皇后,有事嗎”趙昺正想著今日朝會應議之事,突然被并肩而行的皇后打斷,扭臉皺皺眉問道,語氣不免有些生硬。
“官家,還要注意身體,早些休息,勿要熬壞了身子”吳曦卻敏銳的捕捉到了其中的不悅,將要說的話咽了回去,轉而關心地道。
“哦,這兩日事情多些,朕會注意的”趙昺卻沒有多想,擺手言道,示意自己沒事兒。
“官家”在后的陳淑上前一步跟上來言道。
“朕沒事兒,忙過這幾日就好了”趙昺以為其也是不疼不癢的送上關懷,有些不耐煩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