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朝的臺諫和地方監察系統太過繁雜,以致官官相制,事事擎肘,勘需重新梳理和審定。二位先生可有妥當之法”趙昺皺皺眉道。現下對官員的監督措施真是不多,制度也說不上完善,他主要還是依靠事務局對百官進行監視,通過密折來了解地方情況。可這些東西終究是上不了臺面的,仍然需要一套系統的制度和專班來實現。
“商君書禁使中有云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臣以為古有制度,我朝可以借鑒之”王應麟想想道。
“王相所言的可是秦時置丞立監之制”趙昺問道。
“正是”
趙昺點點頭道“我朝的監察之制,與此雖有不同,但多有雷同,尤其是地方上,恐難完全杜絕相護之弊”
其所言的丞和監非是特指人,而是地方行政機構的兩個系統,丞是行政系統,監是監察系統。丞相的行政系統,丞者承也,相者助也,是協助皇帝處理日常事務的百官之長,也就是朝廷負責日常政務的長官,郡縣的地方行政長官在隸屬關系上是屬于丞相管轄的,而丞相任免的權力則在皇帝。
另一個系統是御史大夫,是與丞相這個行政系統并立的監察系統,在地位上貳于丞相。御史本來是皇帝左右記言記事的官員,通常是皇帝左右親信擔任,辦理秘書事務的成員,也是皇帝身旁的耳目。但原始的地位不高,但是與皇帝的關系比以丞相為代表的外朝更親密一些。
丞相位高權重,不便差遣時,便讓身邊的御史去辦一些事務,皇帝要查辦的一些案子往往讓御史去辦,御史臺的長官便是御史大夫,副職是御史中丞,在地方上的監屬于御史臺管轄。
所以“置丞立監”是地方上兩個平行的機構,丞是行政機構,監是監察機構。秦代地方行政系統是郡縣二級制,郡的行政長官有守、監、尉,守是郡的行政長官,他的佐貳便是丞。監,負責地方的監察,尉是負責軍兵和地方的治安。
縣一級在秦的時候,設令和丞,縣令是一縣之長,丞是縣令的佐貳。縣丞還負責縣內的倉儲和刑獄,大的縣還有尉,縣尉負責地方的治安。但縣一級沒有監,而是由郡的監負責屬下諸縣。
所以設置兩個平行的系統,“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是為了防止地方官員借助權力以謀私利,由于是平行的兩個系統,可以起到地方分權,互相制衡的作用。
“陛下所慮正是”謝枋得接言道,“緣于丞與監皆在郡守統轄之下,他們雖各有職司,卻也難以相互牽制,監無法轄制與丞,難以實現長期和有效的管制,才有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之言。故還需要朝廷對地方路府自上而下的更有效的管理,才能保證朝廷政令,在地方得以貫徹執行,使之猶如臂指,運行自如。”
“這就需要仔細考量了,如何才能讓地方聽從朝廷政令,而又不能徇私舞弊”趙昺沉吟片刻道。
其實在實現中央集權后,朝廷對地方行政機構要實施考科,同樣是相互平行的雙軌制,一是自下而上的上計制度,即地方向朝廷上報的年度政績考核報告;二是自上而下的派遣御史到地方上去巡視或巡行,由巡視的御史向朝廷報告地方官吏執政的狀況。
前者是行政系統的考核,后者是監察系統的考評。通過這樣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兩條渠道的考察,來確認地方行政的狀態,朝廷再通過每年的政績來考核官員優劣并由上而下地實施賞罰。而以趙昺所知,大宋朝并沒有因此而杜絕官僚系統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