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看似針對蝗災發生時,但在趙昺看來,事實上此詔令也具有迫使官員進行災前防治的作用。而官員們為在治蝗工作中取得良好政績,當然希望把蝗災消滅于發生之前,惟恐蝗災發生后落個治理不力的罪名。
蒙元抗擊蝗災主要采取的是捕打,一般由地方官負責,召集地方農民捕蝗,有時朝廷也派遣官員督捕。中統年,蝗起真定,忽必烈就遣使者督捕,役夫四萬人,以為不足,欲牒鄰道助之。王磐曰“四萬人多矣,何煩他郡”使者怒,責磐狀,期三日盡捕蝗,磐不為動,親率役夫走田間,設方法督捕之,三日而蝗盡滅,使者驚以為神。
另外也有蝗災發生于禾稼成熟季節,對禾稼已夠不成危害,而不捕的,“至元二年,陳佑改南京路治中。適東方大蝗,徐、邳尤甚,責捕至急。佑部民丁數萬人至其地,謂左右曰捕蝗慮其傷稼也,今人全具地,謂左右曰捕蝗慮具傷核也,今蝗雖盛,而谷已熟,不如令早刈之,庶力省而有得。或以事涉專擅不可,佑曰救民獲罪,亦所甘心,即諭之使散去,兩州之民皆賴焉。”
從這段話中,趙昺就可見那時普通地方官吏,對捕蝗頗知力行,而且知道變通,以獲得最大的利益。除此之外,因為干旱是蝗災爆發的最主要原因,所以百姓們的生態觀念也漸漸萌芽,一些間種套作技術和提倡種植一些害蟲不食的作物以及種子處理等方法防止害蟲,盡管有些并非用于蝗蟲,但這些方法在當下也有實際意義。
不過奏疏中也指出對抗蝗蟲對于人力來說最大的問題還是動力不足。雖然蝗蟲能吃,但是經過這樣一番折騰下來其性價比也實在過低,所以歷朝歷代都會出錢來購買蝗蟲。用糧食兌換蝗蟲卵,這樣就能有效的抑制蝗蟲的爆發,可以用這樣的方法有效的刺激了民眾捕殺蝗蟲的積極性。
其中也提到了本朝頒布的許多鼓勵百姓滅蝗的措施,比如就有“以蝗易糧”“以蝗易錢”的先例。朝廷頒布的“滅蝗令”中就有根據不同時節捕蝗的難易程度,以及捕捉到的不同蝗蟲,可以交換成糧食或者錢。這樣一方面是對莊稼禾苗收到侵害的百姓們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百姓們的捕蝗積極性,他們就會趁著冬天的機會,四處搜尋蝗蟲蟲卵的滋生地,想辦法一鍋端掉,可謂是一舉兩得。
此外,文中還列舉說明了各種滅蝗措施的優劣和不足。
人工撲打這是歷史最為悠久的滅蝗方法。主要是由鄉民們用竹竿撐起八尺長的白布,以順風的方向三面圍追,把蝗蟲驅趕到一處后,再集中力量撲打。這種方法簡單,所需工具也很常見,適合農村里面集體作戰,故流傳較廣。但缺點是這種方法比較耗費體力,且抓住蝗蟲之后沒有一個具體統一的處理方法,很容易有漏網之魚。
壕塹掩埋法,要先在蝗蟲要經過的地區,挖出大量深寬二尺的大坑,然后在蝗蟲到來后,以撲打等方法把蝗蟲引入坑里,再集中力量進行填埋。利用這種方法捕得的蝗蟲很多,相比之下,效率也會更高。但缺點是如果挖的坑太淺,蝗蟲沒有窒息而亡的話很容易鉆出來,再次啃食莊稼禾苗。
火燒法要在天黑時點燃篝火,而且篝火之外,還要在蝗蟲密集的地區分路設燈,用密切配合的燈光,把大批蝗蟲吸引而來,從而火燒,而火燒后的蝗蟲尸體就可以挖坑掩埋。但不適用于作物成熟的時候,否則很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殃及糧田。
又言,雖說這種方法很有成效,但畢竟蝗蟲繁殖能力驚人,稍有不慎,次年就會卷土重來。就算此次全部清理,但也無法避免再次遭受蝗災的可能。所以,在多發區通過種植蝗蟲不喜歡吃食芋、桑、菱芡、豌豆、綠豆、大麻、芝麻等作物來減輕災害。
同時指出干旱是蝗災爆發的最主要原因,只有通過興建水利設施,將旱田改造為水田才能斷絕蝗蟲孳生,從而達到治本的效果,所以要避免“旱極而蝗”,就必須得改變旱田為水田,水田增多,蝗蟲的繁殖就會受到抑制。與此同時,其表示,水草多出蝗蟲卵一般聚集,所以“除草弭蝗”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議要多除水草,來降低蝗蟲繁殖
趙昺一氣將這本數千字的奏疏讀完,不僅深受啟發,且覺得入情入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于是馬上批示即送中書省,照此制定滅蝗辦法,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第二天卻被駁回了